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68|回复: 0

横店东磁: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复制链接]

横店东磁: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2-3-11 00:00:00 浏览:  3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管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务行
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监事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占监事人数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1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一百条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一百条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二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四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监事对公司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浙江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2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
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六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
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一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3(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检查权时,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检查。
第二节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公司应说明原因。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三人)时;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
4形。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并由与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方式;
(二)拟审议的议案及相关内容;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对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
所有与会监事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书面记名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
5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第四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6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5 16:05 , Processed in 0.214472 second(s), 49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