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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工作。 
-1-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2-(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履职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4-(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三)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5-(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6-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公司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九条执行,亦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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