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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1年-2023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划考虑因素
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回报和长期增值。
第三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1、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股利分配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股利分配。
3、现金分配的最低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决策、监督和披露
1、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
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2、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
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或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第五条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第六条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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