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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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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3-16 00:00:00 浏览:  5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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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超过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1(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经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清点,并宣布结果,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规范保管。
第十三条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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