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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1号国宾酒店写字楼308-310室
邮政编码:100037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金振亨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2年3月14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决
1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议已于2022年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14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
翠区黄河街1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2022年3月8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534558505股,其中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为6427288股,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定,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528131217股。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人,代表股份217130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130%。
2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24727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20%。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92403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
24727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20%。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视频见证。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24727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2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光太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
3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李光太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3972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69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7891%。
1.2选举郭少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3976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3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037%。
1.3选举李文轩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3976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3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036%。
1.4选举卞尔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3976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3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037%。
4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5选举李勤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3976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1573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037%。
1.6选举于洪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3976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3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037%。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李光太先生、郭少平先生、李文轩先生、卞尔昌先生、李勤先生、于洪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董事获得同意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李永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3976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3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037%。
2.2选举李耀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3976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3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037%。
2.3选举焦兴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3976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1573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5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46.8037%。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李永奇先生、李耀忠先生、焦兴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董事获得同意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郝绍银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刘海涛先生、王庆东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为:同意216482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16%;反对64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7106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0%;反对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3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反对2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6482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16%;反对64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第1、2、4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6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4、5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7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孙广亮
律师:
孙广亮金振亨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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