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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
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3号)涉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持有的和昌(福建)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目前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迹象,公司受让该笔债权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有关的文件,并听取公司的相关说明后,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通过诉讼方式对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催收,当前该笔债权预计收回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该笔债权目前的减值迹象不明显,本次债权受让系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债权转让行为,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1(此页无正文,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安心江曙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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