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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ST澄星股 编号:临 2022-06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和解
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3月15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公司收到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的
《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2021)苏02破申11号】,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1年5月6日,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和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9.4.1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自该情形出现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
但公司股票已经于2021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和解,根据《上市规则》9.4.1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股票简称仍为“*ST澄星”,股票代码仍为“600078”,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和解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1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1月修订)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和解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无锡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22年
1月7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为由申请和解。后公司经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商业谈判,并制作了和解协议草案,于2022年3月11日向法院提交了该和解协议草案,同日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表示其对公司的和解申请无异议,法院受理对公司和解视为其同意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2年3月15日,公司收到了无锡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2021)苏02破申11号】,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和解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和解概述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由
申请人:江阴市建筑装潢制品厂
住所地:江阴市澄江镇通运村8组
申请人:澄星股份
住所地: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法定代表人:蒋大庆
申请事由: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22年1月7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2022年3月11日,澄星股份提交和解协议草案。2022年3月11日,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表示其对公司和解申请无异议、法院受理对公司和解视为其同意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裁定时间:2022年3月14日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22年1月7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2022年3月11日,澄星股份提交和解协议草案。2022年3月11日,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表示其对公司和解申请无异议、法院受理对公司和解视为其同意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年3月14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2021)苏02破申11号《决定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决定书》,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无锡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公司破产和解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江雪、吴呈涵;
联系电话:15651585263、15861566111;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3三、法院公告情况
2022年3月15日,无锡中院发布(2022)苏02破2号《公告》,其中关于债权
申报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13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联系人:汪重晶,手机号码:18260086235)申报债权。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者,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受理和解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经于2021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澄星股份”变更为“*ST 澄星”。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和解,根据《上市规则》9.4.1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澄星”,股票代码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和解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和解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和解程序后,在和解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继续营业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和解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和解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经营事务及其他与和解相关的工作。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和解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
4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其股票被终止上市。
五、风险提示
1、公司进入和解程序将存在因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2021年5月6日,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
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业绩预告,预计净资产为131040.00万元至194922.00万元,但公司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凭《债权人说明》将2021年计提的应收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款项的坏账准备中72.50%的份
额予以转回并导致净资产转正,依据不充分。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和2022年2月
7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就依据《债权人说明》导致净资产转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正在积极回复中,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4、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
本息合计2238764309.38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6、2022年2月8日,总部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
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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