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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70元/股(含),回购的资金总
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高于人民币2亿元。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42.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不高于285.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张陶伟、赵晋琳、黄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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