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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等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以及“发行决议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修订的议案》。
三、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一)》的书面审核意见通过认真审阅公司与中国信科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我们认为本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集团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议案》。四、关于修订《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书面审核意见公司根据最新股本情况修订《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修订的议案》。
综上所述,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等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盖章页)陈建华高永东华晓东干煜军王可刚朱丽媛朱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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