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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铜陵纳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为6000万元,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978万元,未超出审批范围。上述担保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 O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1二、关于2021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认为:
公司2021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 O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2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 O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3四、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22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 O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4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 O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5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2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预计发生的2022年各项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
性交易行为,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和燃料动力、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能够充分利用关联双方的优势,发挥产业链的作用,稳定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渠道,对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长期稳定运行将发挥积极作用,对交易双方互惠互利。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的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 O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6七、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铜陵纳源提供的担保是为保障其筹措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公司为铜陵纳源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 O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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