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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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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小燕 发表于 2022-3-22 00:00:00 浏览:  3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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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恒邦股份
保荐机构编号:Z2913100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股份”、“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
业务(2022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恒邦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目前,恒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泰君安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20)》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2020)》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贺青
保荐代表人郁伟君、金利成
联系人及电话021-3803240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上市公司名称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37
注册资本114801.4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主要办公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法定代表人曲胜利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夏晓波
联系电话0535-463176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09-18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11-26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代表人郁伟君、金利成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内部审计报告、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培训、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和督导。
保荐代表人主要核查和督导内容如下: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定期对公司进行培训;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等。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6月2日,恒邦股份披露了《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在对恒邦股份下发的警示函中指出2020年
5月,公司与关联方恒邦地产之金帝御景小区1号楼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6月10日,恒邦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上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根据警示函与监管函重点关注事项,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内控制度的执行,同时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25日,保荐机构对恒邦股份开展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详见恒邦股份于2021年6月30日公告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通过对公司本次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存在与关联方的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主要系经办人员对关联交易规则存在错误理解及工作疏忽所致,非故意隐瞒关联交易,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发现后及时进行了整改规范。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恒邦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已全部履行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郁伟君金利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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