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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实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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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实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莫忘初心 发表于 2022-3-23 00:00:00 浏览:  4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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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说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现金
方式向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拥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即构成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月修订并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
下:
经确认,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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