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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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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shenfu 发表于 2022-3-22 00:00:00 浏览:  4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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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成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该激励计划。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被担保对象湖北瑞华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光电”)为公司间
接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瑞华光电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盛东刘召军罗桃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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