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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1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行业地位及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50%、8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郝英奇、陈青、余鹏翼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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