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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规范,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人员张莎女士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具备
的专业知识,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经审阅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参考公司提名委员会意见,认为张莎女士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3、同意聘任张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陈国柱冯琳珺王京
202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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