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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6证券简称:银轮股份公告编号:20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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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代码:127037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25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2022年3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3月2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年3月2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公司A幢六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徐小敏董事长。
 2、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86298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43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57636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007%。(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286623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429%。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5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376564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78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
 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57864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0%;反对5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7143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7%;反对5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57864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0%;反对5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7143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7%;反对5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57864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0%;反对5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7143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7%;反对5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勤芝、杨镕澺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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