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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下列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保函、贴现等)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自本次申请授信事项审批通过及授信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各银行的实际授信额度以及具体内容以公司及子公司与各银行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本次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廖卫平、颜克益、王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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