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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宋广华步丹璐潘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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