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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星创业”)的独立董事,经审慎研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拟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已经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有效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广华步丹璐潘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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