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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宜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特锐德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来电”)至科创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分拆上市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特锐德股票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2022年3月7日,本所就本次分拆上市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人员自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上市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期间(即
2020年5月30日至2022年3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于二级
市场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1意见。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定义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金杜及金杜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用作本次分拆上市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分拆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金杜同意特锐德在其为本次分拆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特锐德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前提为:特锐德保证其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版材
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即2020年5月30日)至《分拆预案》披露日前一日(即2022年3月7日)。
二、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特来电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德翔、控股股东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锐投资”)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4.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函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况
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2020年5月30日至2022年3月7日)
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核查期末
序号姓名职务/关系股份股份持股数量
1李军特锐德董事、高级副总裁729003280040100
2屈东明特来电董事-800000025759000
3路文刚特来电监事57300513007200
4魏亮特来电监事-500-
5童君特来电副总经理20500520015300
特来电副总经理、首席科学
6黄伟738007580031300
家
7孔嫚卿特来电副总经理43004300-
8鞠强特来电首席科学家1070010700-
9温国瑞特来电副总经理49004900-
10李松特来电副总经理田华之配偶5910059100-
特来电副总经理刘云飞之配
11高强15900122003700
偶特来电首席科学家穆晓鹏之
12李慧200023100-
配偶
13周丽洁特来电副总经理赵健之配偶1060081002500
14马真特来电监事钟磊之配偶1180059006100
15杨小龙德锐投资监事1461500143150050000
316郭宪军德锐投资监事790003750041500
17刘大芳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自然人900600600
针对上述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本所律师对相关自然人进行了访谈,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声明函,具体情况如下:
1、相关人员本人买卖特锐德股票出具的声明函
(1)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李军、路文刚、魏亮、童君、黄伟、孔嫚卿、鞠强、温国瑞、杨小龙、郭宪军、刘大芳分别出具了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系在特锐德披露本次分拆上市事宜之后,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上述买卖特
锐德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特锐德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及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屈东明出具了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0年11月首次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
对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2021年9月15日卖出特锐德股份,系在特锐德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上市日期之后,上述卖出特锐德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本人的需求及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操作,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及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2、相关人员之配偶买卖特锐德股票出具的声明函
(1)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田华、刘云飞、穆晓鹏、赵健、钟磊出具了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系在特锐德披露本次分拆上市事宜之后,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上述买卖
特锐德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特锐德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操作,纯属其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及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李松、高强、李慧、周丽洁、马真出具了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本人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系在特锐德披露本次分拆上市事宜之后,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配偶或本次分拆上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分拆上市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特锐德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特锐德股票投资价值的自
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会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5(二)法人买卖股票情况
1、德锐投资德锐投资为特锐德的控股股东,在自查期间(2020年5月30日至2022年3月7日)存在卖出特锐德股票(不包含转托管等非买卖变动情况)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公司名称累计买入股份累计卖出股份核查期末持股数量
德锐投资-12000000388290422
针对德锐投资上述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本所律师对德锐投资实际控制人于德翔进行了访谈,德锐投资出具声明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公司以公司名义开立。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况,与特锐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2.虽然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德翔担任特锐德董事长,但德锐投资上述卖出特锐
德股票的行为系在特锐德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上市事宜之后,为降低德锐投资负债率进行,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集体决策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及动机。
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之日止,本公司不会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特锐德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若上述买卖特锐德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银河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
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2020年5月30日至2022年3月7日)存在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6单位:股
公司名称累计买入股份累计卖出股份核查期末持股数量
银河证券225137157800-
针对银河证券上述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形,银河证券在自查报告中做出如下说明:
“银河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银河证券已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其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银河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银河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银河证券本次购买特锐德股票的自营账户为 ETF 账户,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未获知或利用投行获取的内幕信息。”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法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特锐德股票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
函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存在买卖特锐德股票情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特锐德、特来电、德锐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于德翔、时任特锐德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Yingtao
Sun 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函及在访谈记录中确认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特锐德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宜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王建平
________________王鹏
________________章懿娜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王玲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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