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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3月25日为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公
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的800.00万份期权,行权价格为3.39元/股。(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牛秋芳程国强许明伟
202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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