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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2021年
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执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内部控制评价单位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本期较上期纳入内控评价范围的单位增加北京中农瑞普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减少湖南中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采购业务、销售业务、人力资源、资金活动、资产管
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采购业务:公司设立专门的集采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 GMP)制订规范的采购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集采部综合考虑公司的生产计划需求及原材料的市场行情走势,合理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成本优化目标及绩效考核指标。
为保证原材料的质量、成本及服务,公司实施至少三家供应商招投标或询比价机制,分别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并严格履行质量管理部、财务中心和需求部门的三级供应商审核流程。对预选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索样检验,小批量试用,确保原辅材料质量符合实际生产要求。集采部建立供应商考核标准和供应商档案,定期按照考核标准对主要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评估,进行绩效考核排名,以此作为公司选定供应商的依据,保证公司采购产品的质量、成本、服务达到要求。
销售业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销售制度及流程,包括《营销服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工作管理规范》、《客户信用政策核定管理办法》、《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明确了相关各岗权责。报告期内,公司结合行业及客户分布特点,发布了《瑞普生物销售回款行为规范》及其附件,用以规范销售人员收款、客户回款行为,加强日常收款环节的内控管理;同时,公司修订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及相关细则,按不同客户类别授予客户信用款期、信用额度,加强从订单管理、审批发货、签收确认、正常回款、应收催收、呆坏账计提及核销的销售相关业务的完整闭环管理,在防范经营风险的同时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效率;协同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各部门清晰的权责分工,公司财务中心、审计部、法务部等各部门多维度、多视角履行销售业务内部控制闭环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工作,切实保证销售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人力资源: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将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公司秉承人力资源的核心理念:尊重人、相信人、培养人、成就人,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并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员工招聘录用、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晋级与奖惩等,使公司在人才引进、员工培养、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职业发展规划、信息保密以及员工关系管理等方面有序运行。人力资源部建立并严格执行《瑞普生物员工绩效管理制度》,持续不断地提高员工工作绩效,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确保各业务单位年度规划的有效落实,不断提升员工胜任能力,深入推进公司人才培养与发展,为公司重大人事决策提供依据。公司适时调整管理团队、营销、研发、采购等部门管理架构与职能分工,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实现公司目标提供强力支撑。
瑞普商学院为公司设立的内部培训机构,建立并执行《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完整的人才培训计划,通过建立线上学习平台、外聘和内部培养讲师相结合的形式为员工组织各种培训,提升专业技能,成为全公司人才培养的摇篮和员工学习培训的基地。
资金活动:公司财务中心设立专职人员管理货币资金,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与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公司通过《授权审批制度》将费用报销流程、报销标准、审批权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采取付款权限多层次划分的管理手段,使得款项支出层层把关。
报告期内,公司设计与开发《月度资金计划线上提报流程》,并在集团范围内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计划管理;公司还出台了《瑞普生物工程项目付款操作手册》,规范工程付款管理,进行工程项目全周期资金管控。
公司实施预算管理控制,更新《全面预算管理指引》,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并通过对资金计划的动态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评估预算的执行效果。
公司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下发《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就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信息披露、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管理:公司制定了《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对存货、固定资产等不同的资产,明确指定责任人,对资产的使用、转移、交接、处置以及保管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的规定,并且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原则。由资产管理部门主导、财务部门督导、使用部门参与,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资产进行清查,使其处于可控状态,保障资产安全,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财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其补充规定,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和披露政策以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并具体编制年度、半年、季度、
月度财务报告等。公司制订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了包括会计核算、报告编制在内的财务报告各业务环节在复核、审批的控制程序及职责分工。
合同管理:公司设有法务部,明确涉及法律业务的岗位职责。法务部修订了相关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合同管理有关流程(审批、用印、存档等);加强对合同印章的管理;制定制式合同并推广适用等,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同时将法务部工作贯穿于背景调查、合同授权、合同签订、履约监控、纠纷处理等方面,有效防范了公司法律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控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了一致,以便更全面地对缺陷进行评价。
1、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1)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以财务报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项目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项目与资产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具体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营业收入总额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营业收入总额0.5%≤错报<营业收入总额1%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5%
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2%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2%错报<资产总额的0.5%
(2)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缺陷性质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定性标准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未依据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重要缺陷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定性标准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认定标准
2、对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1)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评价以经济损失为定量标准,具体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经济损失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50万元(含)至100万元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2)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当出现以下迹象时,应考虑将相关内部控制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后进行具体认定:
a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或实际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
c公司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d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e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及时整改;f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因公司营销中心以员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收取客户款项,对其中“风险保证金”款项未纳入公司账户存储及账务核算,影响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资产与负债项目数据和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以下简称“风险保证金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2020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对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7号)、《关于对李守军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8号)和《关于对徐雷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9号)。
除上述风险保证金事项影响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性外,该事项还形成了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财务资助,以及因2019年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湖南中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其少数股东提供借款,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1年7月30日下发的《关于对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03号)。
针对以上事项,公司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及时追回形成关联方占用和财务资助的资金、退还了全部客户“风险保证金”,规范了相关账务处理,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强化了内控体系的执行监督。截至2020年末,公司已对上述全部事项完成了整改。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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