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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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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平淡 发表于 2022-3-28 00:00:00 浏览:  4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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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华银大厦27层
27/F Huayin Building No. 5 Donghai Road(W) Shinan District Qingdao China
Tel: +86 0532-66161678
http://www.duanduan.com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媛律师、李栋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贵公
司《股东名册》等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1-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3月7日,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22年3月8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以公告
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7),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东登记日、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会议召
集人、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3、2022年3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以公告
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特别提示,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参会股东及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优先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于德翔先生主持下,于2022年3月28日下午14点30分在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贵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和表决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以及审议事项一致。
-2-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0人,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460194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8.8775%。
1、根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册、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1540173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4799%。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2282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2193%。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68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9200206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37.397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41909784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4.027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7)、《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
-3-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不存在对《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7)、《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7)、《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及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038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1%;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9%;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038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1%;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9%;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4-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3.《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038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1%;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9%;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038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1%;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9%;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038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1%;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9%;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6.《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0381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7%;反对51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4%;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5-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0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99%;反对51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52%;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7.《关于为子公司追加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81660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3299%;反对22678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051%;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507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871%;反对22678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180%;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8.《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9.《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9.1上市地点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6-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9.2发行股票的种类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9.3股票面值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9.4发行对象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7-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5发行上市时间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9.6发行方式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9.7发行规模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9.8定价方式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8-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9.9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10.《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
同意4340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99%;反对51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52%;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0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99%;反对51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52%;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11《.关于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的议案》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9-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12.《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13.《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14.《关于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15.《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10-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16.《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17.《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1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11-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19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5%;反对509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2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
上述议案表决中对持有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进行了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12-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媛李栋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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