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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3月24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履行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
理责任人、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信息披露联络员以及参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1/13第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2/13(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3/13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13(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3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13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三十三条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五)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
7/13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联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联席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联席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
8/13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9/13第五章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五十条公司公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深交所网站业务专区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以及编制定期报告,由公司首席执行官、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董事长/联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二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10/13(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
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文稿,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文稿起草完成后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联席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联席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应该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
11/13第五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各
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云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七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2/13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
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七十条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七十三条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于2007年4月18日发布的
《信息披露制度》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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