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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国新健康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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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国新健康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土星 发表于 2022-3-30 00:00:00 浏览:  4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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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 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http:// www.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1669号
致: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2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十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2年3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星期二),下午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杨殿中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2年3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6031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72%。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47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9%。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8979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2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2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77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2%。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提案1.0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关于选举杨殿中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6934686股
1.02.候选人:关于选举李永华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6934686股
1.03.候选人:关于选举姜开宏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6934686股
1.04.候选人:关于选举陈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6934686股
1.05.候选人:关于选举刘英杰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6934686股
1.06.候选人:关于选举孙迪草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693468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关于选举杨殿中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32093股
1.02.候选人:关于选举李永华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32093股
1.03.候选人:关于选举姜开宏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32093股
1.04.候选人:关于选举陈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32093股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5.候选人:关于选举刘英杰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32093股
1.06.候选人:关于选举孙迪草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32093股
提案2.0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关于选举王秀丽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6934686股
2.02.候选人:关于选举白彦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6934686股
2.03.候选人:关于选举孙洁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693468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关于选举王秀丽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32093股
2.02.候选人:关于选举白彦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32093股
2.03.候选人:关于选举孙洁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32093股
提案3.0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关于选举沈治国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份数:236934686股
3.02.候选人:关于选举李岩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693468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关于选举沈治国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32093股
3.02.候选人:关于选举李岩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32093股
提案4.00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64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32%;反对11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576%;反对11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的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6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卞振华
2022年3月29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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