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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
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1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上
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上交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以下单位和
自然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和各级所控制、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2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
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3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
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第十五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或者上交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
5披露的文件与上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
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
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
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
6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
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
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
7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报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中季度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及公司实际需求进行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8(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
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
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9(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
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报告期内重要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
10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根
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标准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11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将公司承诺事项、股东及关联
方承诺事项单独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及关联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循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12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
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
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
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
13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
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4(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15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
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16(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
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
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17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
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确保
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18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公司综合管理部有关工作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第五十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9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
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综合管理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
20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
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和综合管理部向各部门和
21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
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
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在会计年度、
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第六十二条定期报告的审批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十三条信息的报告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2(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
23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各部门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
和传递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指定专
门人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公司综合管理部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六十四条信息的传递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在获悉上述重大事件或其他交易所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及时知会公司综合管理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公司综合管理部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
24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
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第六十五条临时报告的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依法将临时报告提交上交所,经上交所核准后对外发布。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六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本办法所
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件的传递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综合管理部依据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草拟临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整的提供临时报告所需的材料,并配合综合管理部完成临时报告的草拟。
25第六十八条重大事件的审核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拟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后予以披露;重大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报送上交所披露。
董事长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上交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经董事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第六十九条重大事件的披露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
上交所规定的方式报送重大事件临时公告,并在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重大事件披露后,综合管理部将信息送相关部门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阅知。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实践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工程中的
26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
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三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在与有关中
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可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签署的协议中设置保密条款,工作中及时进行保密教育与提醒,严格落实保密措施;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信息以及国家
秘密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27第七十六条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十七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
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提请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涉军企事业单位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采取各类保密措施,确保在加强信息披露的同时,严守国家秘密。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
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新的关于涉军企事
业单位的保密管理规定时,公司应立即执行,并及时启动修订相应制度与流程。
28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
披露行为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督。
第八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如
实回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讯,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检查、调查。
第八十一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
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
29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或未认真进行保密审查,泄露国家秘密或产生泄密隐患;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机构或上交所备案。
第八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未根据本办法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报告或通报应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办法进行
信息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受到证券监管机构
30或上交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
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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