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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现就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对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入款项的关联交易事宜进行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向控股股东借入款项是基于公司补充短期流动资金和经营周转的需要,利率较为合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入款项事宜。
独立董事:刘煜、汤先国、徐辉
2022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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