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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
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加坡交易所有关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的金融合作事项,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存贷款利率定价客观公允。
2.公司2021年度存储于该公司的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有保障,
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王刚刘育彬李清
2022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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