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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五届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2021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
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确定是依据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的,2021年度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发放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九阳股份五届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现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基于对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客观判断,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风险可控、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
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实施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同时,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制定了合理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且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公司管理层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九阳股份五届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八)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本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九阳股份五届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2、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征求了公司员工关
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由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合计695.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十一)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同意聘任阚建刚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本次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阚建刚先生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九阳股份五届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十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同意聘任缪敏鑫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缪敏鑫先生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九阳股份五届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汇总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世远刘红霞邬爱其
2022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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