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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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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基友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3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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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2)第0331号
二〇二二年三月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 21 号永和国际广场 A 区 16 层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0156089传真:0371-60156089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2)第0331号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确认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5日做出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关于提议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14:30在郑州市新材料产业
园区科学大道11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淼女士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为2022年3月31日9:15-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召集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名册、股东证券账户、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4504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85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18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9
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333人(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4666944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14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29人,代表公司股份5223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31%。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466677股,反对50300股,弃权177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006500股,反对50300股,弃权177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
杨帆
负责人:经办律师:
王峰周耀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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