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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确保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资产安全,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供保障。公司在子公司管理、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有效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聘用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聘用审计机构发表以下独立意见: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1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
维持审计的稳定性、持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境内审计机构,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为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提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持有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052250股,按照公司公告日总股本872438364股扣减回购股份6052250股后866386114股为基数进行测算,现金分红总金额为433193057.00元(含税)。
我们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进行,关联交易的各方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执行。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未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实施2022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实施2022年H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 H 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有效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公
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的要求,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实施 2022 年 H 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 H 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 年 H 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 H 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变更H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变更 H 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是出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
3定,变更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 H 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公司变
更 H 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变更 H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变更 H 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3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上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1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杨波郑碧筠廖启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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