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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委托单位: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5886680
传真号码:(010)85886690
网真号址: http://www.Reanda.com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利安达审字【2022】第207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
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2年3月29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利安达审字[2022]第2064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内容
赵继增因与超华科技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和原告律师费合计
30730.28万元,请求判决超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11月16日,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03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继增的起诉。赵继增不服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案件处于原告上诉阶段。针对上述诉讼事项,由于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该未决诉讼事项对超华科技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必要分析和充分讨论,但无法对超华科技未决诉讼的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以合理确定其对超华科技超华科技财务报表的影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1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对超华科技未决诉讼的情况无法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以合理确定其对超华科技超华科技财务报表的影响。故我们对超华科技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由于我们对超华科技未决诉讼的情况无法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以合理确定其对超华科技财务报表的影响,故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超华科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2(本页无正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欧云飞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志辉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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