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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盈利前景、未来资
金使用需求、资产状况、市场环境、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预案已通过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予以披露,同意公司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
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运行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1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中,严谨公允、客观独立,较好地完成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建议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25万元);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稳健,内控措施健全、切实有效。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研发、生产、建设需求,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短期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短期及低风险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证券公司等)理财产品,能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投资收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人民币十五亿元以内购买低风险及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可由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严格控制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3、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4、经2018年3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8年4月16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840万美元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88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该笔贷款已于2018年度结清。
经2019年3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6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6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约合人民币4080万元,实际汇率以交易当天为准),担保有效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及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约合人民币996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4%;累计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588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0.73%;均为公司对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发生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对子公司担保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已充分揭示风险,不存在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除上述公司对诺泰国际有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不存在与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朱厚佳刘来平王学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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