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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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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6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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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88号金龙花园3幢
Add: No.3 Jinlong ParkNo.188BinheRoad Suzhou China
电话:0512-68026095传真:0512-6802606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二零二二年三月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2]立泰股字第【12】号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莱克”、“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1三、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四、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
级机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证机构(以下合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五、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
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等专业报告或中国境外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法定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及本所律师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4-1-2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次
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4-1-3目录
释义....................................................5
正文....................................................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9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1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2
四、发行人的设立.............................................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9
八、发行人的业务.............................................2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7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9
二十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63
二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法律审查..................................64
二十三、结论意见.............................................64
4-1-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母公司、指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斯莱克
斯莱克有限指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科莱思指科莱思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芜湖康驰金属包装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芜湖康驰指股子公司高远创投指苏州高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斯莱克国际指斯莱克国际有限公司
斯莱克(美国)有限公司(SLAC USA LLC),发行美国斯莱克指人控股子公司
SLAC Ohio 指 Slac Precision Equipment Corp.OKL 指 OKL Engineering Inc.苏州斯莱克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苏州斯莱克光伏指司
白城市中金江鼎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白城江鼎指控股孙公司
苏州斯莱克智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智能模具指子公司
山东明佳指山东明佳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斯莱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斯莱克能源指司蓝斯视觉指苏州蓝斯视觉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系统指西安斯莱克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协同精密指西安斯莱克协同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中天九五指北京中天九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斯莱克科技指西安斯莱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乡盛达指新乡市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1-5Intercan 指 Intercan Group Limited
滨侬制罐指上海滨侬制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先莱汽车指苏州先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常州莱胜指常州莱胜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莱思指苏州莱思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岚慕指上海岚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莱思模具指苏州莱思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西安盛安指西安盛安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安柯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实际安柯尔指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即苏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州铝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制造项目、常州电池壳指
项目生产项目、泰安设备产线基地建设项目和海南高端装备制造及研发中心项目苏州铝瓶高速自动化生拟由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铝指产线制造项目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制造项目拟由常州莱胜新能源有限公司实施的电池壳生产常州电池壳生产项目指项目泰安设备产线基地建设拟由山东斯莱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泰安设指项目备产线基地建设项目拟由公司海南全资子公司海南斯莱克科技有限公
海南高端装备制造及研司实施的高端装备制造及研发中心项目,由高端指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中心和高端装备研发中心两个子项目组成
公证天业指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指通股股票的行为
4-1-6经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人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指方案》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经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指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于2022年预案》
1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经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创业板向《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指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发行人于论证报告》
2022年1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于2022年1月24指分析报告》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经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人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指调整方案》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4-1-7《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苏公 W[2022]E1003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指况报告》证报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当时《公司章程》指
有效的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募集说明书》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
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出具的编号
为苏公 W[2019]A589 号《审计报告》、苏公
《审计报告》指
W[2020]A206 号《审计报告》、苏公 W[2021]A708
号《审计报告》,根据本法律意见书上下文含义,还可指该等《审计报告》其中之一。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内控报告》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本所为本次发行项目,与《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法律意见书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一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律师工作报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4-1-8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于2014年1月8日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309247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指万股,并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发行人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2020前次募集资金指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报告期指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期间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司法》指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指办法》行)》
《实施细则》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编报规则第12号》指-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中国指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元指人民币元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其他与本
次发行有关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21年9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本次发行的各项议案。
2022年1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2022年2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其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4-1-102、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
理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事宜,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根据《公司法》《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斯莱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发行人系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号文核准,发行人公开向社会发行不超过153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人实际发行13309247股,发行后总股本增至5323.6988万股,并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二)发行人目前的基本情况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8日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55883972B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胥路621号,注册资本为56457.515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安旭,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精冲模、冲压系统和农产品、食品包装的新技术、新
设备及相关零配件,并提供相关服务;各种生产易拉盖、易拉罐、金属包装的设备、相关辅助设备和精冲模的再制造;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发行人已依法履行2020年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4-1-11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阅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方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文件,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每股的发行条件相同且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种类和面值、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发行时间等相关事项已经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及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阅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文件,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系向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
4-1-12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且发行人已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深交所上市,具
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经审阅《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监
会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等网站的相关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
写的调查表,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等网站的相关信息,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4-1-13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科莱思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旭
的书面确认,查阅了香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的相关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上市以来的公告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的相关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方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与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文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苏州铝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制造项目、常州电池壳生产项目、泰安设备产线基地建设项目和海南高端装
备制造及研发中心项目;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备案文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投资项目备案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要求和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规定,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阅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方案》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承
4-1-14诺》及其他相关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发行人
承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用途之情形,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阅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方案》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承诺》及其他相关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导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本次发行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遵照届时确定的定价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方式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
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方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4-1-15的8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方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六十六
的规定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科莱思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
旭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不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6874.00万元(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
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募集资金不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及发行在外的斯莱转债数量计算,
在未考虑斯莱转债转股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174114401股(含本数);
若假设斯莱转债于本次发行前全部转股,则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181806513股(含本数),若斯莱转债在本次发行前发生部分转股,则发行股数将相应调整,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3)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是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及 2020 年发
4-1-16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时
间为2016年9月5日,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2020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不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稿)》的规定。
4)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禁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一家于2009年7月28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斯莱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9年3月30日,科莱思有限公司与苏州高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智高易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瑞信众恒投资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上海弘炜投资有限公司、新美特有限公司等斯莱克有限股东作为发起人
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和内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7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明确,房产、土地等主要资产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东违规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且该等生产系统及设施均能保证发
4-1-18行人独立并按产品质量要求完成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发行人拥有独立、完善的
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科莱思,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0.47%,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未达5%。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旭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科莱思100%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安旭,未发生变化。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票的质押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莱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92894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7%(注: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计算本部分股份占比时,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80381337股为基准),其中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35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61%,占公司总股本的2.33%。
除上述情况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质押情况。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发行人系由斯莱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4-1-19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科莱思有限公司4133021889.8483
2苏州高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8400004.0000
3苏州智高易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6782643.6484
4苏州瑞信众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799181.0433
5上海弘炜投资有限公司4416000.9600
6新美特有限公司2300000.5000
合计46000000100.00
(二)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本变更及股权结构变化
1、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
2014年1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号文核准,
发行人公开向社会发行13309247股股票,其中新股发行7236988股,老股转让6072259股发行后总股本增至5323.6988万股。发行人股票于2014年
1月29日在深交所上市。
老股东转让6072259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转让股数(股)转让后持股数(股)
1科莱思有限公司440325936926959
2苏州高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500001090000
3苏州智高易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000001378264
4苏州瑞信众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19900360018
5上海弘炜投资有限公司4416000
6新美特有限公司57500172500
合计——60722596072259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4-1-20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科莱思有限公司3692695969.36
2苏州高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900002.05
3苏州智高易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3782642.59
4苏州瑞信众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600180.68
5新美特有限公司1725000.32
6社会公众股1330924725.00
合计53236988100
2、2015年限售股份流通转让2015年1月27日,斯莱克董事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东苏州高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1090000股股份锁定期于2015年1月29日届满,将于2015年1月29日上市流通。锁定期届满后,股东高远创投的109万股限售股上市流通,计入社会公众股。高远创投股份流通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科莱思有限公司3692695969.36
2苏州智高易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3782642.59
3苏州瑞信众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600180.68
4新美特有限公司1725000.32
5社会公众股1439924727.05
合计53236988100
3、2015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5年4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53236988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为11712.1373万元。2015年7月17日,发行人4-1-21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此次修改后,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科莱思有限公司8123931069.36
2苏州智高易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0321812.59
3苏州瑞信众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920390.68
4新美特有限公司3795000.32
5社会公众股3167834327.05
合计117121373100
4、2016年股权激励行权、非公开发行
2016年12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7月因股权激励行权增加
11465股,2016年9月因非公开发行增加7957176股,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
为12509.0014万元。此次修改后,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科莱思有限公司8123931064.94
2苏州智高易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0321812.42
3苏州瑞信众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920390.64
4新美特有限公司3795000.31
5社会公众股3964698431.69
合计125090014100
5、2017年股权激励行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7年6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24日,因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员工自主行权,公司股本增加了86476股,注册资本增加为12517.6490万元;前述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25176,49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2017年8月2日,该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为31294.1225万元;
2017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此次修改后,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科莱思有限公司20309827564.90
2社会公众股10984295035.10
合计312941225100
6、2018年股权激励行权2018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3月
3日期间,因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员工自主行权,公司股本增加477582股,注册资本增加为31341.8807万元。此次修改后,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科莱思有限公司20307327564.79
2社会公众股11034553235.21
合计313418807100
7、2018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8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以313418807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注册资本增加为56415.3852万元;2018年7月6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此次修改后,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科莱思有限公司36553189564.79
4-1-23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2社会公众股19862195735.21
合计564153852100
8、2019年股权激励行权
2019年3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因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员工自主行权,公司股本增加了
415563股,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为56456.9415万元,此次修改后,其股权结
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科莱思有限公司33560599459.44
2社会公众股22896342140.56
合计564569415100
9、斯莱转债转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斯莱转债”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
2026年9月16日止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截止2021年6月30日,“斯莱转债”共转股5743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564569415股增加至56457515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64569415元增加
至564575158元。
2021年7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注册
资本增加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的议案》。
截止2021年9月30日,“斯莱转债”共转股8049806股。公司股份总数由564575158股增加至572624964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64575158元增加至572624964元。
2021年第四季度,共有726031张“斯莱转债”完成转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斯莱转债”共转股8775837股。公司股份总数由572624964股增
4-1-24加至580381337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72624964元增加至580381337元。
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总股本未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本的变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5%以上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莱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92894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7%(注: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计算该部分股份占比时,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80381337股为基准),其中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35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61%,占公司总股本的2.3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手续,股权质押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市及上市后股本总数的变更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精冲模、冲压系统和农产品、食品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及相关零配件,并提供相关服务;各种生产易拉盖、易拉罐、金属包装的设备、相关辅助设备和精冲模的再制造;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经核查,发行人在美国设立全资子公司 SLAC USA LLC。
4-1-25(1)江苏省商务厅于2018年6月20日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800406号),境外企业名称斯莱克(美国)有限公司(SLAC USALLC),注册国家为美国,投资总额 1500 万美元,经营范围:销售易拉罐制盖高速冲压生产线设备及零配件、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服务、技术信息咨询等。
(2)根据美国 Young Basile律师事务所律师 Lin Xiao出具的法律意见书,SLAC USA LLC 是一家按照密西根州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密西根州有限责任公司,并在马萨诸塞州合法登记为外州公司,SLAC USA LLC 没有破产申请记录,SLAC USA LLC 在美国没有任何法律诉讼记录,SLAC USA LLC 在美国密西根州及马萨诸塞州统一商法典下的财产抵押权均有记录,SLAC USA LLC 没有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苏州斯莱克的原材料采购提供协调和联络服务,SLAC USA LLC在美国境内不持有房产,无物业租赁合同,SLAC USA LLC2018,
2019和2020年度都已申报企业公司收入所得税、没有拖欠任何美国联邦或州税、
2018,2019 和 2020 年度收入税实际联邦税率均为 0%,SLAC USA LLC 不持有任
何商标、专利、或者软著等知识产权。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SLAC USA LLC 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合法持有其100%的股权。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经核查,斯莱克(美国)有限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
司 Slac Precision Equipment Corp.根据美国 Young Basile律师事务所律师 Lin Xiao出具的法律意见书,SlacPrecision Equipment Corp.(简称“SLAC Ohio”)是一家按照俄亥俄州法律合
法设立并存续的俄亥俄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 SLAC USA LLC和 InternationalContainer Supply Inc。SLAC Ohio具有独立法人资格,SLAC Ohio在美国没有任何法律诉讼记录,SLAC Ohio在美国俄亥俄州统一商法典下的财产抵押权有记录,SLAC Ohio的主要业务是提供苏州斯莱克在美国销售及提供产品支持、协调和联络服务,SLAC Ohio在美国境内不持有房产,在美国俄亥俄州有物业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为 2020年 9月 1日至 2022 年 8月 31日,SLAC Ohio2018、2019和2020年度都已申报企业公司收入所得税、没有拖欠任何美国联邦或州税、2018、
2019和 2020年度收入税实际联邦税率均为 0%,SLAC Ohio不持有任何商标、专
利、或者软著等知识产权。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SLAC Ohio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4-1-26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经核查,发行人在意大利的全资子公司为 CORIMA
INTERNATIONAL MACHINERY S.R.L.。
(1)江苏省商务厅于2016年1月28日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600101 号),境外企业名称科瑞娜国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CORIMA INTERNATIONAL MACHINERY S.R.L.),注册国家为意大利,经营范围:
生产和安装可编程逻辑的电子系统,研发设备的新技术新的生产工艺;生产和销售工业产品电泳漆补涂技术的先进设备与技术服务。
(2)根据 KPMG出具的合规意见,CORIMA INTERNATIONAL MACHINERY S.R.L.
是一家根据意大利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意大利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符合意大利法律,其治理及控制机构是依据意大利法律及其章程任命的,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没有发生相关的税务审计、税务评估和税务诉讼,公司没有受到意大利政府的任何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CORIMA INTERNATIONAL MACHINERY S.R.L.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合法持有其100%的股权。
4、斯莱克国际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经核查,SLAC USA LLC 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斯莱克国际有限公司。
根据香港注册律师唐楚彦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斯莱克国际有限公司唯一
董事声明,该公司于2018年1月5日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合法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公司编号为 2634348,SLAC USA LLC 是斯莱克国际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持有斯莱克国际有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份10000股;该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和冻结的情况。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贸易活动;贸易活动所涉及的产品为精密设备和精密零备件,包括上模芯组件、拉伸压料环、下料凹模和下料成型冲头,该公司所从事的贸易活动均为离岸贸易活动,所涉及的货品是从香港以外的卖家直接运往香港以外的买家(不包括该公司在香港境外的有联系公司),而有关货品并没有进出香港。根据香港法律,该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不需要在香港取得政府许可。根据该公司董事 ANGELA ZHANGQI AN的确认及声明书,斯莱克国际自该公司成立至2021年9月30日,从未受到香港税局的任何处罚。根据该公司董事ANGELA ZHANGQI AN的确认及声明书所载,该公司在 2020年 11月遭遇电信诈骗并报案,后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内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吴公(胥)
4-1-27受案字(2020)6400号],该公司已委托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述案件。除该案件外,斯莱克国际自成立到2021年9月30日在香港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处罚),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处罚)。斯莱克国际无重大债务且未提供对外担保;斯莱克国际未持有物业或租赁物业;斯莱克国际
未持有专利、商标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斯莱克国际有限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无重大违法行为。
5、Intercan Group Limited.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经核查,发行人在英国的子公司为 Intercan GroupLimited.。
江苏省商务厅于2017年7月12日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700331号),境外企业名称国际制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国家为英国,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彩印机及底印机易损件,包括芯棒,进罐导板,平动滚轴,平动滚轴承和油封等;销售橡胶滚,吸杯垫和吸杯;油墨机的翻新升级及其他相关服务。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Intercan Group Limited.经营合法合规。
6、OKL Engineering Inc.
根据美国 Young Basile 律师事务所律师 Lin Xiao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OKLEngineering Inc.(简称“OKL”)是一家按照俄亥俄州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
俄亥俄州股份有限公司、为 SLAC USA LLC 之全资子公司。OKL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OKL 在美国没有任何法律诉讼记录。OKL 在美国俄亥俄州统一商法典下的财产抵押权有记录。OKL的主要业务是提供苏州斯莱克在美国销售及提供产品支持、协调和联络服务。OKL在美国境内不持有房产,在美国俄亥俄州有物业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OKL 在 2019 和 2020 年度都已申报企业公司收入所得税,没有拖欠任何美国联邦或州税,2019和2020年度收入税实际联邦税率均为 0%。OKL不持有任何商标、专利、或者软著等知识产权。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OKL主要业务为机械设备的销售,其经营合法合
4-1-28规。
(三)最近三年发行人经营范围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以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发行人订立的有关
重大合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决议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其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引起主营业务的变化,发行人持续
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4、发行人境外投资企业依法设立,经营合法合规。
5、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科莱思,安旭(SHU AN)持有科莱思 100%的表决权,为科莱思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21年9月30日,科莱思持有发行人
51.15%的股权,安旭(SHU AN)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香港注册律师唐楚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科莱思唯一董事安
旭出具的书面声明,科莱思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和冻结的情况。科莱思的业务性质为投资控股(investment holding),是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
香港法律对此类投资控股业务并无限制,科莱思从事此种投资控股不需要在香港
4-1-29取得政府许可。自该公司成立至2021年9月30日,科莱思未受到香港税局的任何处罚,科莱思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处罚),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处罚)。
2、发行人的控股及参股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业务持股关系号
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
金属制品修理;金属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包装专用设备
江苏莱一智造科技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包装服发行人持有其51%
13000万元有限公司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的股权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斯莱克(美国)有销售易拉盖高速生产设备及零配发行人持有其2 限公司(SLAC USA 2000万美元 件、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服务、技
100%股权LLC.) 术信息咨询等。
Slac Precision 斯莱克(美国)持
31万美元零备件贸易、服务
Equipment Corp. 有其 80%股权
4-1-30斯莱克国际有限斯莱克(美国)持
41.00万港币零备件贸易、服务
公司有其100%股权各种食品类金属包装生产设备的技
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相关产
芜湖康驰金属包装品设计;相关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安发行人持有其
51000万元
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装(不含特种设备);相关机电设备100%股权
及配件、金属构件生产加工;相关机
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
精密模具及零部件、精密机械零部
件、精密金属制品的设计、研发、
苏州斯莱克智能模制造、提供售后服务、销售;电子商发行人持有其
66000万元
具制造有限公司务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87.5%股权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光
伏设备的安装及租赁;研发、销售: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电力设备、环苏州斯莱克光伏电发行人持有其
76000万元保节能设备;工程管理;自营和代理
力有限公司98.33%股权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光伏发电以自有资金对光伏电站、
太阳能发电项目进行投资、建设、
运营、维护与及经营管理;光伏设备
白城市中金江鼎光的安装及租赁、研发、销售;光伏设斯莱克光伏持有其
8伏电力发展有限公1000万元备及元器件、电力设备、环保节能
100%股权
司设备销售工程管理;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1-31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
技术咨询包装设备的批发、进出
上海勘美珂制罐技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相关发行人持有其75%
9500万元
术服务有限公司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股权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能源项目研发、管理服务;能源设备工程施工合同能源管理微电网及
能源管理平台维护服务;供电、售电苏州斯莱克能源发发行人持有其
105000万元服务;节能及光伏设备的销售、安装
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互联网数据服务;零售:出版物;设
计、销售:纪念品、工艺品、文创产
品、动漫形象产品;销售:食品;互联
网平台、软件、移动终端领域内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苏州觅罐云科技有斯莱克能源持有其
111000万元划、企业管理咨询;以承接服务外包
限公司100%股权
方式从事软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4-1-32精冲模、冲压系统的研发;包装产品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包装产品设备零配件、太
阳能产品、地热能产品、风能产品、
海洋能产品、生物质能产品的研发、
销售;精密模具及零部件、精密机械
零部件、精密金属制品的设计、研
发、维修、保养、销售;电子商务技
术服务;工业自动化设备、智能化设
备的销售;机电安装工程、房屋建筑西安斯莱克科技发发行人持有其
1210000万元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会务服务;
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员工内部培训;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的货物及技术除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
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项目和产品不得生产经营)。(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
许可不得经营)
4-1-33自动化系统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
工业自动化设备、智能化设备的研
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机电
产品的销售、维修、保养;安防产
品、通信器材、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除外)、有色金属、金属制品的销售及网上销售;数码打印产品的销售及技术服务;互联
西安斯莱克智能系网信息咨询服务、环保产品的研发西安斯莱克科技持
135000万元
统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孵化器有其70%股权
管理;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
活动的组织、策划;会展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广告的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电信业务代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项目和产品不得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人工智能装备、安防器材、新型材
料、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技
术咨询、技术转让;产品检测服务;
金属结构件、机电系统、自动化控西安斯莱克协同精西安斯莱克科技持
141700万元制系统的设计、安装;货物及技术
密技术有限公司有其100%股权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1-34在线监测设备、数字化智能设备、工业机器人的科研开发、安装;计算
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机电设备的
设计及安装(不含特种设备);从事发行人持有其51%苏州蓝斯视觉系统
152040万元上述产品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股权,先莱汽车持
股份有限公司
务;检测设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有其12%股权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视觉监测系统、数字化智能设备、
工业机器人的研发、销售、安装;
机电设备的设计、销售及安装(不苏州蓝谷视觉系统含特种设备);检测设备技术开发、蓝斯视觉持有其
16900万元
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100%股权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开发、转让、咨询、服
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
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禁止新
建和扩建银行卡中心和数据中心、
PUE 值在 1.5 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
心除外);市场调查;经济信息咨询;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电子
北京中天九五科技产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从事互发行人持有其51%
1710000万元
发展有限公司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股权(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1-35研发、制造、销售:精密模具及零部
件、机械设备及零部件、金属制品苏州莱思精密模具发行人持有其
182000万元并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依法
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智能设备及控制系统及其零部件的
研发、制造、销售。工业智能装备软件、硬件及网络系统和系统集成。莱思模具持有其山东斯莱克智能科机器视觉测量、检测、控制等设备60.6966%股权,斯
193295.08万元
技有限公司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莱克国际持有其电子产品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39.3034%股权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制罐技术、包装技术、计算机
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从事货物及
上海滨侬制罐技术发行人持有其65%
201000万元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设备、计算
服务有限公司股权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材料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材料、金上海岚慕材料科技滨侬制罐持有其
211000万元属材料、纸制品、橡塑制品、印刷
有限公司62%股权
材料、涂料(除油漆)、机械设备、
计算机、软件及辅料设备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1-36研发、制造、销售:电动汽车的电池
和零部件、监测设备、智能设备、
工业机器人;并提供所售产品的技苏州先莱新能源汽发行人持有其
2230000万元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自营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线检测设备、包装机械设备、食
品机械设备、饮料机械设备、流体
设备、数字化智能装备、工业机器
人的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安装、
销售;检测设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山东明佳科技有限及相关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行人持有其
231367.8万元
公司发与销售;机电设备的设计及安装76.4562%股权
(不含特种设备);进出口贸易(不含
出口国营贸易经营)。(需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
新乡市盛达新能源销售;锂电池材料、有色金属销售。先莱汽车持有其
2410000万元科技有限公司(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70%股权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电池盖板及铝壳研发、生产、销售;
电池产品、金属制品、电子产品、
安徽斯翔电池科技14285.713万先莱汽车持有其25铝型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有限公司元35.70%股权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1-37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
般项目:软件开发;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斯莱克国际持股江苏正彦数码科技
2610000万元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数字40%,先莱汽车持股
有限公司
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20%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
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文艺创作;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1-38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艺术品进出口;食品进出口;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农作物种子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商用密码产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苏州蚁巢链企业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发行人持有其
2710000万元理有限公司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100%股权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翻译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艺创作;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软件开发;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人力资源服务
(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1-39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
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先莱汽车持股常州莱胜新能源有
285000万元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子元器件70%,能源发展持股
限公司
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30%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软件开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
智能硬件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和安装可编程逻辑的电子系
Corima统,研发设备的新技术新的生产工发行人持有其
29 International 30367欧元艺;生产和销售工业产品电泳漆补100%股权
Machinery s.r.l涂技术的先进设备与技术服务。
Intercan Group 发 行 人 持 有 其
30100英镑机械设备生产销售
Limited 100%股权
OKL Engineering 美国斯莱克持有其
311美元机械设备生产销售
Inc. 100%股权
4-1-40发行人持有其66.94%股权(韩国NEX-D 公司股东会任命韩方股东作为
15000万元韩唯一的执行董事及
32 NEX-D 高速电机相关的产品开发与销售。
元总经理,公司不参与其日常管理,不对韩国 NEX-D公司
进行控制,不纳入合并范围)
发行人持有其5%
33 XRE.CO.LTD 500万美元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
股权电子产品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
及计算机网络软硬件产品的设计、
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其辅助设
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的销售、
深圳市小微电子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发行人持有其14%
341000万元
限公司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股权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研发、设计、加工、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
从事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制造、销售,上海恩井汽车科技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先莱汽车持有其
352624.41万元
有限公司业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13.38%股权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诸暨乔贝卓烨创业
3005.00万先莱汽车持有其36投资合伙企业(有创业投资元33.28%的股权限合伙)
4-1-41苏州鸿金莱华投资
15212.13万发行人持有其37合伙企业(有限合创业投资元26.2948%股权
伙)
浙江中泽精密科技1460.9032先莱汽车持有其
38新能源汽车精密结构件制造
有限公司万元1.1825%股权
4-1-42许可项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
项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
专用设备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发行人持有其
海南斯莱克科技有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83.3333%股权,斯
396000万元
限公司统;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莱克国际持有其
企业管理咨询;创业空间服务;以16.6667%股权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化用品设备出租;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计算器设备销售;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通用设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4-1-43金属成形机床研发、制造及销售;
模具研发、制造及销售;电子元器
件与机电组件设备研发、制造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销售;
东莞市鑫宝泰自动发行人持有其70%40666.67万元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烟草成分)生产;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陕西航泰电气股份矿用安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持股
415396.4万元
有限公司业务34.76%苏州智网能源科技斯莱克能源持股其
421000万元光伏发电管理
有限公司51%股权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营业务关联关系科莱思持有其
74.36%的股权,
苏州安柯尔计西安盛安投资
研发、设计、制造专业计算机应用系统
1算机技术有限有限公司持有
设备
公司其25.33%的股权,安旭持有其
0.31%的股权
苏州安润投资安柯尔持有其
2投资管理及咨询、资产管理
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西安盛安持有
其90.91%股权,苏州英捷飞微研发、销售:微机电产品、机电设备及安柯尔持有其
3
机电有限公司配件8.18%股权,胡兆斌持有其
0.91%股权
4-1-44北京太光凤凰
安柯尔持有其
4热工技术有限企业管理咨询
64%的股权
公司西安盛安持有
苏州毕升印机机电设备、数码喷印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其86.96%股权,
5
电有限公司发、销售英捷飞持有其
13.04%股权
西安盛安持有苏州安尔润企
其99.75%股权,
6业管理有限公企业管理咨询
安柯尔持有其司
0.18%股权
北京龙灵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安柯尔持有其
7
有限公司服务100%的股权西安盛安投资科莱思持有其
8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安泰国际保理科莱思持有其
9(中国)有限主要从事保理业务
100%股权
公司安泰国际保理
江苏安泰融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中国)有限公
10
租赁有限公司买租赁财产司持有其100%股权西安盛安持有
苏州安智盛咨其99.75%股权,
11企业管理咨询
询有限公司苏州安尔润持
有0.25%股权苏州安智盛咨询有限公司持苏州英加特喷
有50%股权,苏
12 印科技有限公 3D打印服务
州圣赛恩信息司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30%股权
4-1-45山东盛安投资科莱思持有其
13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100%股权山东盛安持有
山东盛蔚机械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子元其60.00%股权,
14
贸易有限公司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西安盛安持有
其40.00%股权西安盛安持有
苏州盛祖禄贸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力电其99.75%股权,
15
易有限公司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苏州安尔润持
有其0.25%股权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苏州圣赛恩信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安旭持有其
16息科技有限公咨询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100%股权
司 制造;3D打印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设备研发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职务任期安旭董事长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张琦董事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
RichardMoo董事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
re
Christophe
rDuncanMcK 董事 2021 年 11月 15 日至 2024年 11 月 14日
enzie罗正英独立董事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张秋菊独立董事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王贺武独立董事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魏徵然监事会主席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钱蕾监事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徐炳根监事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王引副总经理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
4-1-46赵岚副总经理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
单金秀副总经理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副总经理兼农渊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财务总监汪玮副总经理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副总经理兼吴晓燕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董事会秘书
除上述关联方外,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该等人士的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该等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
法人或组织,也均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
他企业关联方分类关联方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北京瀚诺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安旭担任其董事
RMRM 咨询公司 董事 Richard Moore担任其总经理报告期内公司曾经的独立董事叶茂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担任其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报告期内公司曾经的独立董事叶茂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近亲属控制或担任其董事
担任董事、高级报告期内公司曾经的监事胡兆斌担深圳美安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公司任其董事长上海山缘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引担任其执行董事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报告期内公司曾经的独立董事周中司胜担任其董事
6、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周中胜,原系发行人独立董事,2020年11月,周中胜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周中胜自2020年11月30号公司股东大会选任新的独立董事后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4-1-47叶茂,原系发行人独立董事,2021年9月,叶茂先生因在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时间超过6年,任期届满。根据有关规定,叶茂自2021年11月15日公司股东大会选任新一届董事后离任,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陈作章,原系发行人监事,2020年11月,陈作章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斯莱克于2020年11月19日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胡兆斌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一致。
根据有关规定,陈作章先生自2020年11月19日不再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胡兆彬,原系发行人监事,2021年9月,胡兆彬先生因个人原因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根据有关规定,胡兆彬自2021年11月15日公司股东大会选任新一届监事后离任,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7、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关系
1 Nuno Muller de Castro e Silva 公司曾经的副总经理,自 2018年 2 月不再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2加藤毅公司曾经的副总经理,自2018年2月不再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3报告期初至2018年12月曾任公司职工监
张宗宇事
4徐学明报告期初至2020年1月曾任公司独立董事
5徐州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公司子公司
6报告期内智能系统曾持股90%,2021年2
西安斯莱克智慧港实业有限公司月1日注销。
7昆山斯莱克精密模具及机械装备工报告期内斯莱克持股53.33%,2021年12
程技术中心月14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关联交易相关协议以
及公证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包括:(1)经常性关联交易;(2)偶发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二)关联交易”部分。
4-1-48(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相关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防止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安旭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科莱思已出具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安旭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科莱思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8年至2021年9月30日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参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关联交易已履
4-1-49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且该等措施可行、有效。
自公司设立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始终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合法拥有《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合法拥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承诺,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房
产抵押情形之外,发行人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除非特别说明,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
或者合同金额不足500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主要的重大合同或协议。
除在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中所述及的关联交易合
同或协议之外,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采购合同、授信和借款合同、销售合同、
担保合同、重大建筑工程合同。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
4-1-50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在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金额较大的坏账准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计提的金额较大的坏账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依据及方式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没有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增资扩股行为发行人设立后实施的增资扩股行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行为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三)投资行为
发行人设立后实施了终止投资设立斯莱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对外
投资设立西安斯莱克科技、控股韩国 NEX-D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先莱汽车;对外投资控股新乡市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安徽斯翔电池科技有限
4-1-51公司、江苏正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蚁巢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莱胜新
能源有限公司、海南斯莱克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
鑫宝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莱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智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发行人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也没有签订此类协议或作出承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设立时的章程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合法有效,并已履行法定的批准、备案程序。
(二)发行人章程报告期内修改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发行人现行章程的结构和主要内容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历次章程修改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
4-1-5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其设置已充分体现分工明确,
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已正常发挥作用。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相应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历次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与通知所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监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历次会议均制作
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及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重大授权或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已公开披露相关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现设董事7名,
4-1-53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知悉公司相关情况,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作用。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收优惠及补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税务法律、法规情况良好,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违反
4-1-54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已按规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6874.00万元(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万元)
苏州铝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制造项目15047.2015000.00
常州电池壳生产项目38500.0035000.00
泰安设备产线基地建设项目25001.2025000.00
海南高端装备制造及研发中心项目15091.4011874.00
合计93639.8086874.00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与备案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已经发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及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苏州铝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制造项目”已取得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出
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吴中行审备〔2021〕17号);该项目的生产工艺主要为分割、焊接及组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属于“仅分割、焊接和组装”的“专用设备制造业”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而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根据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的确认,本次募投拟建设的“苏州铝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制造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4-1-55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常州电池壳生产项目”已取得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武经发管备〔2021〕145号);“常州电池壳生产项目”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结论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得当,污染物经有效处理后对外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区域功能类别,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从环保的角度论证,该项目的建设具有可行性”。常州莱胜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报批手续,拟于近期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审核材料。
斯莱克与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铝制电池壳项目进驻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协议书》,约定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为公司办理项目申报手续。
常州莱胜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评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较小。
“泰安设备产线基地建设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109-370911-04-01-540497);该项目的生产工艺主要为分割、焊接及组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属于“仅分割、焊接和组装”的“专用设备制造业”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而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根据泰安市岱岳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部、泰安市岱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确认,本次募投拟建设的“泰安设备产线基地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海南高端装备制造及研发中心项目”已取得《海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01-465104-04-01-772291);该项目下“海南高端装备制造中心项目”的生产工艺主要为分割、焊接及组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属于“仅分割、焊接和组装”的“专用设备制造业”项目,因而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本项目下“海南高端装备研发中心项目”主要承担研发职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属于“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的“研究和试验发展”类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而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根据海口国
4-1-56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确认,本次募投拟建设的“海南高端装备制造及研发中心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已募足;发行人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情况如下:
(一)公司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
1、巩固公司在易拉罐、盖高速生产设备制造行业的领先地位
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易拉罐、盖高速生产设备制造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大研发力度,扩大现有优势产品的产能并进一步开发紧密契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的产品,同时努力构建营销服务网络,充分挖掘潜在竞争优势。
2、紧密契合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方向,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
公司将紧密跟踪易拉罐、盖高速生产设备制造行业技术走向并进行前瞻性技术研究,加大对研发的支持力度,与下游易拉罐、盖生产领域的国内外领军企业建立技术合作关系。同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优质客户群,加大新产品的研发,结合智能制造的大背景,积极布局数码印罐、铝瓶制造等设备研发,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的水平,使公司保持国内规模最大,产品最全,智能化水平最高的易拉罐、盖高速生产设备商地位。
3、拓展新能源电池壳等新兴业务
公司利用自身研发优势在易拉罐高速生产设备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已成功开发出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壳产品的高速生产设备,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新能源电池壳生产项目已陆续投产。未来公司将继续投入新能源电池壳设备的研发,并凭借自有设备开展圆形和方形锂电池壳生产、销售业务,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未来使得公司的新能源电池结构件项目达到或超过现有的易拉盖、罐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经营规模。
4-1-57(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实施计划
为实现上述业务发展目标,公司拟定了下列具体实施计划:
1、持续推进盖线业务和罐线业务
公司将持续加大对易拉盖、易拉罐设备的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手段,保持盖线业务的技术优势;同时大力推动罐线业务,不断提高性价比、设备稳定性和可靠性。随着公司产品不断得到世界领先罐、盖制造商波尔、皇冠和阿达等的认可和采用,继续积极参加国内外举办的金属包装展会,通过广泛参展向全球客商展示公司性能先进和高性价比的产品,提升公司品牌及产品知名度,推动公司业务向全球拓展。
2、积极拓展数码印罐业务
制罐企业对客户订单有数量要求,通常一种产品的起订量在几十万甚至一百万罐以上,而且从预订到交付的时间较长,通常在几个月以上。由于大批量生产线的技术限制,易拉罐的应用场合受到了制约。公司首创了高速数码印罐设备,实现了金属罐身的个性化定制,满足定制化市场客户对于效率和灵活性的更高需求,不再受大规模起印量的限制。公司的数码制罐技术不仅可以实现了智能制造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双向赋能,而且可以赋予传统产业如农业、食品行业更多的文化价值,通过产业融合发展达到了消费升级、产业升级的目的。
3、加快落地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业务
公司在做好圆柱电池壳的前提下,将适时拓展产品范围,如开发电池盖帽业务,成为全面的锂电池结构件供应商。此外,公司也正对方形电池壳相关生产工艺进行研发,通过改善现有的生产工艺,进入到方形电池壳的制造领域。
4、逐步实现智能化生产线
公司长期以来主要为客户提供精密成型自动化高速生产线,在制盖线、制罐线及电池壳生产线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方面,公司将借鉴工业4.0的理念,实现产品的升级;另一方面,根据本行业市场的需求和企业自身特点设计自己的智能制造系统。随着技术进步以及相关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公司未来将重点开发智能化生产线产品,特别是随着 5G 技术的广泛应用,大量数据的快速传输成为可能,生产线的远程监控、远程调试以及远程维护成为未来产线工作的正常组成部分,并据此向客户提供更多服务,实现向服务收费,创建新的商业模式,
4-1-58为企业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5、继续培养引进专业人才
公司一直高度重视人才资源的发展,将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任务,继续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等方式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打造一支技术过硬、不断创新、世界一流的设计和制造队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未决诉讼和情况
如下:
1、蓝谷视觉与虎润自动化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
2021年7月2日,蓝谷视觉因与虎润自动化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虎润自动化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蓝谷视觉货款517623.39元,并自2020年5月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已经开庭,尚未收到判决文书。本案发行人的控股孙公司蓝谷视觉为原告,且标的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山东明佳与苏州西斯派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根据山东明佳的反馈及提供的材料,2021年8月12日,苏州西斯派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对秦皇岛中德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明佳及嘉士伯啤酒(安徽)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中德实业、山东明佳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710445939.2,名称为“一种基于视觉的在线定位系统”的发明专利的行为,具体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半成品;(2)嘉士伯啤酒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
201710445939.2,名称为“一种基于视觉的在线定位系统”的发明专利的行为,
4-1-59具体为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3)中德实业、山东明佳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人民币500万元;(4)嘉士伯啤酒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5)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苏州西斯派克公司认为山东明佳于2019年2月27日申请的名为“一种高速高精度视觉定位系统与方法”的发明专利,与其2017年6月24日申请的名为“一种基于视觉的在线定位系统”专利高度相似,且山东明佳利用该专利生产产品对外销售,属于对其专利权的侵犯,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该案目前已经移送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山东明佳的说明,山东明佳的产品在软硬件系统等方面均和苏州西斯派克公司的竞品存在显著差异,同时苏州西斯派克公司的专利并不具有新颖性,且该专利中的具体定位方法与山东明佳的上述专利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山东明佳认为,其并不存在对苏州西斯派克的专利侵权行为。同时山东明佳已提交西斯派克案涉专利无效的申请。
2022年1月16日,山东明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送《中止审理申请书》,
山东明佳认为由于上述专利不具有可专利性,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尚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无效的审理决定,直接影响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同案被告秦皇岛中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专利侵权案件无管辖权,申请将该案移交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管辖权异议后经法院裁定驳回。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1000元以上(包含本数)的行政处罚情况
4-1-60序号处罚相行政处罚作出处罚事由及内容处罚作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对人机关时间为
1斯莱克苏州市公安消2号厂房与3号厂房之间2018年3拆除违规搭建;加强有通过拆除违建,消除了否,2021年7月1日,苏
防支队吴中区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月14日关人员对于消防法律消防隐患。组织相关人州市吴中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被处以罚款5,000元;法规的学习,提升消防员深入学习消防法规出具《证明》,斯莱克在
厂房北侧违章搭建占用守法意识知识,避免此种情况再2018年1月1日至2021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次发生。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重
5,000元大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
11月22日,苏州市吴中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查询情况说明》,斯莱克在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
2斯莱克苏州市公安消3号厂房防火间距被占用2020年3调整防火间距、整修防调整防火间距、整修防同上
防支队吴中区被处以罚款5,000元;月12日;火栓控制柜;加强有关火栓控制柜,消除了消大队泵房消火栓控制柜无法2020年3人员对于消防法律法防隐患。组织相关人员放在自动状态,消防设施月24日规的学习,提升消防守深入学习消防法规知未保持完好有效被处以法意识识,避免此种情况再次罚款5,000元发生。
4-1-613山东明泰安市公安消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2019年5室外设置了消防栓、室配备了消防设施。组织否,2022年1月4日,泰
佳防支队岱岳区准,违反《消防法》第十月14日内加设了灭火毯、厨房相关人员深入学习消安市消防支队岱岳区大队大队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其他区域进行了防防法规知识,避免此种出具《证明》,该单位对被处以罚款40000元火分隔;加强有关人员情况再次发生。山东明佳违法行为按照一对于消防法律法规的般情节予以处罚,该违法学习,提升消防守法意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识行为。
4白城江白城市国土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被处2018年1已退还占用草地面积,整改状态及效果经白否,2022年1月18日白城
鼎源局以罚款19086.12元月29日加强有关人员对于土城市自然资源局洮北市自然资源局洮北分局出
地方面法律法规的学分局书面认可具《证明》,白城江鼎的习,提升土地使用守法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意识行为,该局对白城江鼎的整改状态及整改效果予以认可。
注: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1000.00元及以下的罚款主要系交通违章处罚、海关处罚和税务处罚,因金额较小,未逐一列示。
4-1-62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22日整合为白城市自然资源局;根据2019年5月8日印发的《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北区土地执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城市自然资源局洮北分局负责全区土地违法案件的认定、查处工作。
苏州海关、苏州市吴中区消防救援大队、白城市自然资源局洮北分局、泰安市消防支队岱岳区大队均已出具受罚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要求,对其中所涉律师核查并发表相应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序号审核关注事项律师核查情况及意见
1关注发行人是否以通俗易懂的是,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相应章节
语言充分披露所处行业情况、披露或说明
市场竞争格局、主营业务、主
要产品、经营模式、采购及销
售、主要经营资产等基本情况
2关注发行对象是否在本次发行不适用
董事会前确定
3关注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备案或是,发行人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审批正文“十八、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与备案情况”中发表明确意见
4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控股公司不适用
4-1-63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5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不适用
增同业竞争
6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不适用

7关注发行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不适用
投项目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
行业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8关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决诉是,发行人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讼、仲裁等事项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之(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涉诉情况”中发表明确意见
9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是,发行人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行政处罚正文之“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1000元以上(包含本数)的行政处罚情况”中发表明确意见
二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法律审查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本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
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特别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准确,且与本法律意见书及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意见
4-1-64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4-1-65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伦善陈磊朱斌年月日
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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