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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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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沐晴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5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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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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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1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决定于2022年03月30日(星期三)14:
3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03月1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03月30日(星期三)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
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倪国涛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03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3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03月30日上午9:15至2022年3月30日下午3: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2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69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327261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00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
第3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议案2需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17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未回避该议案表决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公司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出售持有的零售业务板块11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1家全资子公司包括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
场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宁德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
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和赣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新华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第4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
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2.1交易方式
现金出售的方式。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向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出售公司持有的零售业务板块11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3交易价格
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售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根据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房地产评估”)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5750.30万元,评估价值为39435.8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
第5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商一致,公司本次拟出售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作价为39435.80万元。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4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零售业务板块11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华成房地产评估对标的资产采用了收益法以及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华成房地产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5750.30万元,评估价值为39435.80万元,增值额为13685.50万元,增值率为53.15%。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标的公司股权作价为39435.80万元。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5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经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评估基准日。由交易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日,为过渡期,根据各标的公司控制权转移完成日期分别计算,按照下列约定执行:
(1)交易双方约定:公司向新华都集团移交标的公司印鉴之日,为控制权
第6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转移日。
(2)交易双方约定: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0月31日。在评估基准日之次日,即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自2022年01月01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盈利或亏损均由新华都集团享有或承担。2021年1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的亏损或盈利金额,以标的公司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即以2021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利润表净利润减去2021年01-10月审计后的净利润,差额为调整股权对价。
对标的公司财务报表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核对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否则交易双方可指定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异议提出后
5日内申请对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至控制权转移日期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最终损益以审计结果为准,双方均不得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上述期限内未提交审计的,视为交易双方对标的公司财务报表无异议。
(3)执行上述审计事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费用等)由异议方承担。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6标的股权交割
公司应在收到新华都集团支付的首期价款且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将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文件提交给新华都集团,并配合标的公司办理关于标的资产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新华都集团应在《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完
第7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
成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非因公司重大过错逾期的,公司有权在要求新华都集团立即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新华都集团未依约按期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将新华都集团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新华都集团仍应赔偿。
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协议的,每逾期一日,新华都集团应按应付款的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新华都集团仍未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将新华都集团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新华都集团仍应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7支付期限
(1)新华都集团交纳的保证金11820.80万元无息转为协议的履约保证金,该协议履约保证金无息抵作等额协议价款。
(2)首期价款为人民币15784.26万元,计算方式为:交易标的资产总转让
价款*70%-新华都集团已支付保证金11820.80万元,新华都集团应在协议签订且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3)其余价款计算方式为:交易标的总转让价款*30%-标的资产期间(2021年1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亏损+标的资产期间(2021年1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盈利,新华都集团在标的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十个
第8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工作日内将其余价款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8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第9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新华都集团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第10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内是否异常波动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第11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第12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
1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第13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060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8.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791001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4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955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3%;反对:450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第14页/共16页法律意见书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无正文)第15页/共16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姚仲凯
经办律师:
蔡顺梅江建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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