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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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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枫叶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4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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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并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版本)(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并经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
3.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5.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及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于巨
2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告,该会议通知公告中已载明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及其电话、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下述议案:
1.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
镇桥头富桥工业三区11栋二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奇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3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
代表人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5739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6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9004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43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34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34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34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1%。
公司董事7人、监事3人及高级管理人员5人(未重复计算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通过现场、视频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姚婷婷律师、蔡颖漩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新增或者临时提案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已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具体议案内容均已在巨潮资讯网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以及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数据以及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146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6%;反对116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70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60%;反对11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陈小硕、朱守力、陈杭和胡宇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146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的99.7436%;反对116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70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60%;反对11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陈小硕、朱守力、陈杭和胡宇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146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6%;反对116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70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60%;反对11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陈小硕、朱守力、陈杭和胡宇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197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8%;反对154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19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135%;反对1541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8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表决结果:同意454197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618%;反对154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19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135%;反对1541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8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197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8%;反对154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19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135%;反对1541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8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姚婷婷
___________蔡颖漩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赵显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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