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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松江: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二二年四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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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松江: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二二年四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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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二零二二年四月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股份……………………………………………………………5
第一节股份发行…………………………………………………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股份转让…………………………………………………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股东………………………………………………………8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董事会…………………………………………………………20
第一节董事………………………………………………………21
第二节董事会……………………………………………………24
第三节独立董事…………………………………………………28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31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2
第七章监事会…………………………………………………………34
1第一节监事………………………………………………………34
第二节监事会……………………………………………………35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37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8
第二节内部审计…………………………………………………43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4
第一节通知………………………………………………………44
第二节公告………………………………………………………45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6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8
第十二章附则…………………………………………………………49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体改(1992)048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福建省福州市福清镜洋工业区迁至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公司于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经天津市工商行政局管理局核准,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迁至天津华苑产业区。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肆仟伍佰万股,于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七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IANJIN SONGJIANG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邮政编码:30013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肆亿壹仟壹佰叁拾玖万肆仟叁佰陆拾叁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3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公司应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组织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创新和推进党的建设与公司改革发展紧密结合,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贯彻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自身建设,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公司的创新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总监、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化的运作流程、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企业
理念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进步,最终为股东创造更大的财富。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公用事业、环保业、物流
业、能源、建材、建筑行业、文化体育卫生行业、旅游业、餐饮娱乐
业、传媒业、园林绿化业、证券业、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云计算技术、互联网、物联网、传感
网通信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工
程、电子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业;房屋代理销售;工程项目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统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系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原国有
企业福清市粮食局高山油厂为主体,联合福建宏裕粮油开发公司、福州市粮食经济开发总公司共同发起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福建省福清市财政局、福清宏裕粮油开发公司、福州市粮食经济开发总公司发行960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3411394363股,公司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3411394363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5(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6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8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9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时,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等办法偿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或资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被发现后,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请予以罢免。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0(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办公地会议室。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确因正当理由需变更会议地点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1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12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13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15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向股东通报、泄露未曾披露的重
16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若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的影响超过10年,则相关有效资料应保存至该影响消除为止。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18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19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时。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20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1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21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22(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
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该董事应在知道此情况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该董事事先不知情,在公司董事会讨论该关联事项时,该董事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其它董事也可要求该董事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董事会有关该关联事项的讨论及表决。
第一百零二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23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九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
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提名与薪酬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包括:
25(一)决定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投
资方案(通过招、拍、挂交易方式获得的土地开发项目不受此限制);
(二)决定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三)决定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决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6(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
真或信函;通知时限为:三天。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
27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除按第一节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本节
以下条款执行,如第一节条款内容与本节以下条款内容不一致,按本节条款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国家法规或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28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法规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的一般任职资格:
(一)熟悉本公司的经营业务;
(二)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或财务工作经历;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一百四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位居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位居
公司前五名股东中的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29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
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30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31(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监、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32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3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员工代表担任监事期间,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不得无故辞退。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
34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
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董事和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和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35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误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的建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36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应每季度
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未提交书面意见及书面委托者,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通过监事会会议决议作出决定。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提出议案;由监事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签署表决结果。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37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38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
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八十九条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9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形式: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
净利润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1.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
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
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40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
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4)公司三年平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
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分别经全体董事、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41交董事会审议。
4.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采用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以及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
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22.公司董事会应站在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角度,
结合本章程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等方面,认真听取全体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壹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
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43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44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合并、分立或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的,合并、分立各方或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三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45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46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二十二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47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
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48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二百三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六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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