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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066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2021年8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湘晖鸿)的股东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湘晖)将其持有的建湘晖鸿60%股权转让
给欧阳少红,交易价格为6000万元,交易完成后,欧阳少红持有建湘晖鸿100%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卢建之变更为欧阳少红。
根据反馈意见回复,建湘晖鸿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显示,截至2021年6月末建湘晖鸿的资产总额为85600.77万元,负债总额为82022.01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欧阳少红,欧阳少红及其配偶控制的湖南建鸿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鸿达集团)预计需筹集6.30亿元(含税)作为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建鸿达集团2021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为20.01亿元,
1净利润为2.28亿元,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金额合计为8.77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欧阳少红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的
资金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是否真实给付转让方;(2)本次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所有债权人同意及
相关决策程序,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3)结合建鸿达集团所在行业情况、同行业公司现金流及经营情况、建鸿达集团经营活动
现金流、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主要对手方情况及回款情况、资
产变现能力等说明建鸿达集团筹资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较大资金短缺导致实际控制人无法足额缴纳本次发行认购资金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唯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唯楚)2018年和2019年存在融资租赁业务,2021年1-9月上海唯楚实现净利润791.87万元,主要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和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所致。
请发行人结合上海唯楚融资租赁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具
体经营内容、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存续的融资租赁业务、服务对象、
盈利来源、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合法经营性等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与上海唯楚的资金往来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20的各项要求。
2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3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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