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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议案》。
二、《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独立董事:高卫东、赵敏、宋海涛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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