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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工”)拟使用
额度不超过1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购买的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浙江交工使用不超过1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
结构性存款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关于2022年度公司为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安排的独立意见
关于2022年度公司为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就其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讨论,我们认为此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本次2022年度委托贷款事宜,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子公司浙江交工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浙江交工为合并报告范围内下属公司及部分参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保证下属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合并报告范围内下属公司及部分参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其他股-1-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当其他股东不能提供同比例担保的,该等股东应提供反担保等其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若不能同比例担保或无法提供反担保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浙江交工不得为其提供担保。当浙江交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浙江交工要求其提供有效反担保,如不能提供有效反担保,浙江交工不得为其提供担保。公司能够合理把控上述风险,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号)相违背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2022年度子公司浙江交工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宏金迎春赵敏徐荣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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