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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康: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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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康: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2-4-8 00:00:00 浏览:  6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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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3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2年4月7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
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
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管理人定于2022年4月7日下午14:30时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管理人就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
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金桔饭店18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共75名,代表股份696395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1人,代表股份213300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
384225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72名,代表股份312170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7%。
公司管理人代表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本次会议的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及五矿金通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347324686股。
表决结果:同意658895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2%;反对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3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5800515股,反对375000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柯湘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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