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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21年的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现有四名独立董事,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朱武祥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管理信息系统专业,本科学历;198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技术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2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数量经济专业,博士学历。1990年1月至今任职于清华大学,历任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江百灵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毕业于安徽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200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
7月至2006年9月就职于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担任教师;2009年7月至今
就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担任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葛洪义先生,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硕士研究生学历;2002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87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职于西北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法学研究所,历任教师、副所长、所长;2004年7月至2014年6月就职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担任教授、院长;2014年6月至今,就职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担任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郑洪河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化学专业,本科学历;1993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1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材料学专业,博士学历。1993年7月至
2006年12月就职于河南师范大学,历任化学与环境科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2007年1月至2010年7月就职于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担任绿色能源与技术研究部研究员;2010年8月至今就职于苏州大学,担任能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相关规定,我们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2021年度公司召开了8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
并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担保、2021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重大事
项依法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对会议的各项议案行使了审议权和表决权,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出席董事会情况股东大会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情况本报告缺是否连续独立亲自现场以通讯委托期应参席两次未亲出席董事出席出席方式参出席加董事次自参加会次数姓名次数次数加次数次数会次数数议朱武
881700否2
祥江百
881700否2
灵葛洪
881700否2
义郑洪
881700否2
河
2021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内,我们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
尽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作用。在董事会和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我们对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了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我们就审议事项先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公司董事会报告期内所有议案均全部表决通过。报告期内,我们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1年度,我们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共计7次,其中审计委员会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战略委员会2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们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规范运作、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方面的汇报,并通过电话、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实时关注行业形势以及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预计、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
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2.0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拥有良好的执业队伍,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审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2021年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021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并将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同时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高管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奖金的确定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奖金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参考了同行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方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度奖金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5.01《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2021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认真审阅了2021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的定价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未损害本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5.0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公开、合理地确定交易价格,按此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关联方以公司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为主;交易都是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关联双方签署的协议或合同等都是遵循当时的市场情况确定。因此,交易是公允的,有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1年度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公司生产经营及
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2021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公司因汇率变动而对财务费用产生的不利影响。公司已经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组织机构、业务流程、保密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任何投机和套利交易,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投保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发展;有助于保障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2020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规范,信息披露及时、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10.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43号)。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396.7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80.43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10.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0.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苏中兴派能电池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黄石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借款期限自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公司将在上述借款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本次借款是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10.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江苏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锂离子电池及系统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率。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未改
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且新增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10.5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对于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并保持核心竞争力,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和成长性。
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
业务落地情况等相关因素,根据不同业务发展时期,设置了各个归属期的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各个归属期考核指标的可实现性及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从而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议。
(十三)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对独立董事薪酬的调整是根据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而确定的,此次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有利于强化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就公司拟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7日,并同意以112.39元/股的授予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格向323名激励对象授予2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预告》(公告编号:2021-006);2021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2020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内控审核制度的执行进行了仔细核查,对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公司经营成果及公司内控管理进行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公司的生产经营均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十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召集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科学合理地作出相应的决策,为公司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各司其职,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议事规则设定的职权范围运作,就专业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意见。
(二十)开展新业务情况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主营业务之外的新业务。
(二十一)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结合公司2021年度的整体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独立董事提出异议事项的内容及异议理由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未对相关的会议议案提出过异议。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
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2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积极
履行独立董事的勤勉忠实义务,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2021年度工作中给予我们的协助与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武祥、江百灵、葛洪义、郑洪河
2022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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