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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诉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署诉讼补偿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以长远利益为导向,符合转让双方利益,从长远看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签署《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诉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丁亮、蔡少河、何杰
2022年4月7日1(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亮蔡少河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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