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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_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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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_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4-8 00:00:00 浏览:  4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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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070号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56.85%、56.08%、43.47%和29.84%,汇兑损益分别为-760.33万
元、-366.26万元、859.95万元、240.21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42461.03万元、44103.42万元、
46830.61万元和43717.7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7.43%、55.70%、53.04%和49.23%,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
款占比约40%。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的变化
情况及未来业务布局等,说明国际经济环境、新冠疫情形势及汇率波动对境外销售的影响,公司有何应对措施;(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放宽信用账期以增加收入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本次募投项目包括苏州铝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常州电池壳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泰
安设备产线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海南高端装备制造
及研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项目一的主要产品是铝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项目三、项目四是对现有主营业务生产规模的扩大。项目二将形成年产11592.00万只新能源汽车方形电池壳的生产能力,盈利预测毛利率为25.91%,建设期第三年营业收入
60278.4万元,该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公司自2021年12月以来,正在推进收购东莞阿李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壳相关业务。2021年1-9月,发行人电池壳业务收入5870.85万元,毛利率为6.97%。
项目四主要实施内容包括厂房建设,拟新建建筑面积8549.2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研发混工业用地。发行人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使用募集资金27160万元用于易拉罐、盖及电池壳生产线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说明募投项目的
具体内容,并结合公司目前易拉盖、易拉罐生产设备的性能指标及产能,说明发行人现有产品、前募与本次募投项目目标产品的区别,属于产能扩张还是新增产品种类,本次募投项目与前募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在前募基础上进一步新增产能的必要性;(2)电池壳项目的环评批复办理进展,项目一、项目三、项目四
无需办理环评批复的依据,确认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的机关是否为有权机关,各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若是,说明取得情况;(3)结合公司现有产能、产量、在建产能、产品的目标
客户、市场容量情况、在手订单等,说明本次募投各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消化措施;(4)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
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情况,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等,分析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5)量化说明本次募投
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6)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说明项目四建设厂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是否属于变相投资房地产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4)(5)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4)(5)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6)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多次行政处罚,但申报材料仅列示
了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8月12日,苏州西斯派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斯派克)因专利侵权纠纷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山东明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明佳)提起诉讼。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列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境内外控股
子公司受到的全部行政处罚,并说明相关处罚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山东明佳与西斯派克相关诉讼目前的进展情况,分析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为2234.15万元,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对外投资包括苏州鸿金莱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金莱华)、诸暨乔贝卓烨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乔贝卓烨)、朴信淡水2号私募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朴信淡水)、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泰电气)、共青城诺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诺达)。发行人认为共青城诺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发行人共认缴鸿金莱华出资额4000万元,实缴2250万元,但仅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部分实缴金额125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
务的要求;(2)截至目前,鸿金莱华、乔贝卓烨和共青城诺达的出资结构与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及违约责任等,航泰电气的股权结构,发行人对上述主体的历次出资过程、认缴及实缴金额、未来出资计划;(3)共青城诺
达的投资标的与公司目前阶段主营业务的具体协同关系,是否为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及通过上述投资获得新的技术、客户或订单等战略资源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未将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的相
关规定;(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
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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