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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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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2-4-9 00:00:00 浏览:  5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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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受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载明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将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接入方式,会议通知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于2022年4月8日14:30如期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2年4月8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经验证,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0160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3%。以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8759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3%。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津贴)及2022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3.《关于的议案》;
4.《关于的议案》;
5.《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1、议案7、议案8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通过通讯方式清点了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股
3东的表决情况。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通讯方式
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综合通讯方式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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