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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0证券简称:建投能源公告编号:2022-4
证券代码:149516证券简称:21建能01
证券代码:149743证券简称:21建能02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职到期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
收到独立董事曾鸣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其任期已满六年,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曾鸣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鉴于曾鸣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曾鸣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曾鸣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曾鸣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充分行使职权,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曾鸣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征得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同意,董事会提名蔡宁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蔡宁生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蔡宁生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蔡宁生先生已报名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尽快取得深圳证
1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方可表决。
特此公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2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蔡宁生简历蔡宁生,男,汉族,中共党员,1956年生,工学博士,清华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系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蔡宁生教授于1991年东南大学获热能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之后在东南大学热能工程研究所工作,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副所长、所长。2002年应清华大学“百人计划”调入热能工程系,2004年至2014年任副系主任,2015至2018年任系学术委员会主任;2008年至2016年任清华大学-东芝能源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至2021年任热科学与动力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煤清洁燃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
蔡宁生教授长期从事洁净煤发电、燃煤污染物控制、二氧化碳捕集
与利用、氢能与燃料电池等技术教学与科研工作,先后完成火电厂热力系统热经济计算软件研制,编写出版《热工应用软件丛集》;万千瓦级燃煤磁流体中试电站概念设计系统分析,获国家高技术能源领域专委会“七五”期间重要贡献荣誉奖、中科院重要成果奖;我国首座洁净煤联合循
环发电--增压流化床燃烧联合循环(PFBC-CC)中试电站系统流程总体设计和工程试验研究,获江苏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参与撰写《中国洁净煤技术》《增压流化床联合循环发电技术》。1999年入选国家教育部首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起先后任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洁净煤技术主题首任专家组组长,燃气轮机专项总体专家组组长,“重型燃气轮机关键技术及系统”重大项目总体专家组组长,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能源科学领域第四届专家咨询组成员等。入职清华后,先后完成燃气轮机总体设计及标准研究、燃煤 CO2 分离与富集、基于中温干法硫碳
3共脱的 CO2/H2 低能耗分离技术、固体氧化物电解质直接碳燃料电池机
理研究、基于多孔介质燃烧的直接火焰燃料电池反应机理与性能研究、
生物质吸收增强式气化中热解及热解产物的反应特性研究、化学链燃烧
理论与方法等一批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参与编著《High-Temperature Electrochemical EnergyConversion and Storage》《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能量转化与储存》《气固反应原理》《Hybrid System and Multi-energy Networks for the EnergyInternet》;“中温变压吸附 H2/CO2 分离技术”获中国发明协会创新一等
奖、“高性能碳基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应用基础研究”获中国建筑材料联
合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一等奖;获
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0余项,迄今已发表论文300余篇;连续入选
2014-2021 年 Elsevier 中国高被引学者(Most Cited Chinese Researchers)(能源领域)榜单。
截至披露日,蔡宁生教授未持有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4和3.5.5条所列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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