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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3号
───────────────关于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能清,时任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邱荣辉,时任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1-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刘能清、邱荣辉。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识别并
督促公司披露违规担保事项,相关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根据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披露的保荐机构关于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于2021年9月17日披露的保荐机构关
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部分内部控制有待完善问题出具了整改建议函督促其进行整改,且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此后,2022年3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自查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3月10日,公司及子公司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紫晶)、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晶铠)存在定期存单违规质押担保,合计金额
37300万元,共为14家第三方累计提供16笔担保。2021年3月至4月共发生4笔,合计金额2325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89%;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共发生12笔,合计金额1405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9%。
其中,2021年3月5日,广州紫晶向广州银行存单质押10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14%,质押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5日,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3月25日,梅州晶铠向广州银行存单质押10000-2-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14%,质押期限自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5日,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予以披露,迟至2022年3月14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两笔担保单笔金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此外,2022年3月5日,广州紫晶存于广州银行的10000万元存单质押担保的债务到期,相应资金已于
2022年3月11日被转至被担保方银行账户,该笔资金占公司
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96.37%。
公司多次违规提供大额担保,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也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担保事项,导致其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未能如实反映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用章管理、内部控制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
(二)未能充分核查公司货币资金受限情况,相关核查意见
不真实、不准确
2021年10月1日,公司披露保荐机构对2021年半年度问
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称,根据对公司主要银行的函证情况,公司
2021年6月末货币资金除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的保证金为受
限资金外,其余函证银行资金不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形,与核查了解情况相符。此后,2022年3月14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2021年3月至4月,公司及子公司共发生4-3-笔违规担保,合计金额23250万元,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在广州银行、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情况出具的专
项核查意见与事实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刘能清、邱荣辉在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人期间,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督导公司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违规担保事项,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及专项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刘能清、邱荣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
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5条、第
3.2.7条、第3.2.15条的规定。
(二)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异议申辩理由:一是公司上市后,保荐代表人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勤勉尽责,持续督促公司和相关人员严守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敬畏资本市场。二是本次违规担保系公司时任董事长在知悉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下,主观上蓄意组织、串谋、绕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要求并刻意隐瞒,保荐代表人常规核查手段失效。三是保荐代表人在发现违规担保线索后,立即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并督促公司采取各项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4-(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保荐代表人已持续督促公司和相关人员严守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不仅应当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保持高度持续关注,及时识别控制漏洞并予以纠正。公司持续发生多笔大额违规担保,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责任人作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在履职及出具意见中却从未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上述问题。
二是保荐代表人常规核查手段失效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9月9日,本所向公司发出2021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
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存款的银行、期限、利率,说明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形,并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本所问询函已明确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核查存款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况下,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应当充分意识到问询事项涉及的相关风险,对相关事项保持高度关注,并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进行审慎核实并发表意见。但相关责任人未能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在对涉及公司存款2.2亿元的广州银行账户进行核查时,未能保持审慎合理怀疑,在未取得银行函证回函的情况下,仅采取登录网银系统、获取银行对账单作为替代核查措施,但相关核查手段显然与其注意义务不相匹配,导致其发表的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
三是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发现违规担保后及时核查及督促,属于应当履行的事后补救措施,且并未实际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5-不良影响,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8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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