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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熊永飞先生、谭新博先生、衣晓飞先生、陈静武先生、董学春先生、刘明辉先生、王自以先生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和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熊永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谭新博先生、衣晓飞先生、陈静武先生、刘明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董学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王自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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