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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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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2-4-14 00:00:00 浏览:  4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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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授权行权定义】本制度所称授权,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董事会可以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经理层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本制度所称行权,指经理层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四条【授权原则】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
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授权范围
第五条【授权分类】董事会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一般授权是指
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经理层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规可代为行使的授权;特殊授权是指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
事项、授权期限、行权条件等具体要求的授权。
第六条【授权对象范围】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经营决策的
1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经理层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
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直接承接董事会决策授权。
第七条【授权条件】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
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八条【授权事项负面清单】《公司章程》中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三章授权程序
第九条【授权形式】董事会应当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
权期限、行权要求、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特殊授权应以董事会决议等书面形式确定,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行权形式】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的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执行要求】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
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
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回避要求】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重大变化】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
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四章监督与变更
第十四条【强化监督管理】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
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
2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
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五条【变更条件】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
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终止收回】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
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七条【变更方案】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决策的
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授权对象转授权】授权对象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
当向授权主体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授权主体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事项,不得再进行转授。
第五章责任
第十九条【授权管理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
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授权对象责任】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
3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授权对象追责】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授权主体追责】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
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
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位法冲突】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制度解释权】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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