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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3证券简称:和佳医疗编号:2022-043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或“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8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关注函中提到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现将关注函有关问题予以回复如下:
1.请你公司列示和佳钜鑫自成立以来各年度主要财务数据、项目
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收益等),资金流向、是否涉嫌资金占用等,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
2016年7月,公司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建投”)与浙江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签订成立“珠海保税区和佳钜鑫医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向和佳钜鑫出资
35000.00万元,由于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和佳钜鑫的亏损,并收
取固定的投资回报,因此公司将上述款项列入长期应付款中进行核算。
和佳钜鑫成立以来主要各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项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2016年12月31日/2016年度50548.4649909.851438.36-90.15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50334.7249934.073535.7924.21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50356.1949938.763379.064.69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50380.6649932.803373.11-5.96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50305.0949918.473383.96-14.33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50017.5349920.332250.761.86
根据合伙协议,和佳钜鑫的投资目的是专项用于投资公司所已经中标的医院整体建设项目,包括湖南省安乡县人民医院、云南省施甸县人民医院等项目。上述项目均以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公司以及和佳钜鑫其他合伙人所投入和佳钜鑫的资金最终用于公司的医院整体建设业务。截至目前,和佳钜鑫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预估投和佳钜鑫投资投资项目名称投资时间营业收入资金额金额
安乡县人民医院35000.002016年8月10日35000.00
17361.04
施甸县人民医院73000.002016年8月16日15000.00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我们目前正在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
(1)访谈管理层,了解和佳钜鑫内部控制情况、资金使用、项目投资等情况;
(2)获取公司财务账簿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异常财务处理;
(3)获取公司银行流水、询证函、征信报告等查看公司货币资金是否存在异常事项;
(4)获取原实际控制人银行回单,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已经获取的审计证据:
(1)访谈记录;(2)银行流水、日记账、财务账套等;
(3)原实际控制银行对账单。
核查结论: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盖章日,我们尚未发现和佳钜鑫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我们年审工作中会根据审计情况进一步检查该资金是否为资金占用情形,最终核查意见以关联方资金占用核查报告为准。
2.请你公司说明对浙商银行支付的和佳钜鑫优先合伙份额购买
价款的账务处理方式,并请会计师说明该账务处理的合规性。
答:
2016年7月,公司子公司和佳医疗建投与浙江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成立“珠海保税区和佳钜鑫医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向和佳钜鑫出资35000.00万元,由于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和佳钜鑫的亏损,并收取固定的投资回报,因此公司将上述款项列入长期应付款中进行核算。
1、基本情况
和佳钜鑫由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劣后级有限合伙人,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三方签署的《珠海保税区和佳钜鑫医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伙协议”),三方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比例公司名称(万元)(%)(万元)(%)
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999--
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29.970015000.0030.00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0000.0069.930135000.0070.00
合计100100.00100.0050000.00100.00
2、设立目的及投资方向
根据合伙协议,和佳钜鑫的财产专项用于投资公司所已经中标的医院整体建设项目,包括湖南省安乡县人民医院项目和云南省施甸县人民医院项目。上述项目均以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公司以及和佳钜鑫其他合伙人所投入和佳钜鑫的资金最终用于公司的医院整体建设业务当中。公司参与设立和佳钜鑫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个项目总投资较大,因此公司希望通过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基金的形式为上述项目的投资建设募集资金,发挥和佳钜鑫作为产业基金的资金杠杆效应。
3、投资决策机制
根据和佳钜鑫的合伙协议,和佳钜鑫内部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和佳钜鑫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和佳钜鑫所有与项目投资相关的事务、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均需要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该委员会由合伙人各委派一人参与,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但该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经过公司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人员同意后方为有效。通过上述约定事项可知,公司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除与其他合伙人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外,还拥有对和佳钜鑫的投资经营活动决策的一票否决权,因此公司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控制力实际高于其他合伙人。
4、收益或亏损的或承担方式及发行人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
况
根据合伙协议,和佳钜鑫的收益将来源于其投资公司已中标的医院整体建设项目收益。对于和佳钜鑫所产生的收益,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参与收益的分配,享受合伙企业对其支付的年化固定管理费用;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享受合伙企业对其支付的年化固定收益回报,且在其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不计算亏损即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和佳钜鑫可能出现的亏损;而在和佳钜鑫支付并清算完上述收益后,相关投资收益或亏损再归公司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因此与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同,公司在和佳钜鑫中的投资回报是根据和佳钜鑫所进行的投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而波动。
除此之外,从和佳钜鑫的设立目的以及其经营活动上看,和佳钜鑫属于公司主导发起设立。根据和佳钜鑫的合伙协议,和佳钜鑫的财产专项用于投资公司所已经中标的医院整体建设项目,包括湖南省安乡县人民医院项目、云南省河口县人民医院项目、云南省施甸县人民医院项目。如上所示,和佳钜鑫设立后所的投资也限制在公司已中标并负责投资建设的项目范围内,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公司所开展的医院整体建设项目募集投资建设资金,和佳钜鑫的设立实际是由公司主导负责。
综上所述,公司能够从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获取固定收益,根据合伙协议,和佳钜鑫的全体合伙人均认可在和佳钜鑫存续满3年后,公司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行使回购权利。在满足约定收益的前提下,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上述事项。公司在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中也将此项股权投资调整至长期应付款核算,故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该项投资属于明股实债的情形。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我们目前正在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
(1)访谈和佳医疗管理层,了解和佳钜鑫成立目的、项目投资情况,了解公司与和佳钜鑫签署协议约定条款情况;
(2)查看和佳医疗建投与浙江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嘉信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成立“珠海保税区和佳钜鑫医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了解协约定权利义务。(3)查看企业财务账套、银行流水、工商登记等信息,查看公司财务处理是否复核企业会计准确。
已经获取的审计证据:
(1)企业财务账簿;
(2)和佳医疗建投与浙江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嘉信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成立“珠海保税区和佳钜鑫医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3)和佳医疗《关于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应裁通知书的公告》。
核查结论: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盖章日,公司收到浙江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公司支付利息费用财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年审工作中会根据审计情况进一步检查企业财务处理准确性,最终核查意见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3.仲裁公告中称,2021年8月18日,长城嘉信按约向三被申请人(你公司、郝镇熙、蔡孟珂)发出《回购通知函》,要求其10日内支付优先合伙份额购买价款共计人民币356985041.09元。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及时披露该事项,是否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则。
答:
经核实,2021年4月下旬,公司董事长、总裁郝镇熙、融资部门负责人与该笔债务的实际出资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相关人员
洽谈该笔将于2021年8月到期的基金回购款的还款安排,向浙商银行提出了展期申请。2021年8月上旬,双方初步形成了偿还方案和展期要素,但尚未签署书面协议。
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收到上述《回购通知函》。8月25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前往杭州浙商银行总部沟通,希望浙商银行能适当放宽部分展期要素的要求。
后双方经多次沟通,形成了口头偿还方案,但公司未能足额履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于2022年3月
14日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的《应裁通知书》,于2022年3月15日对外披露《关于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应裁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22-035)。公司目前正与浙商银行商谈和解事宜。
综上,公司对基于债务到期时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偿还方案误认为仍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的救济期间及救济措施,未能识别为应披露事项,故未按期及时披露债务到期情况。
4.你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暨控制权转让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2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公告”)显示2020年至今公司原控股股东郝镇熙存在占用你公司资金的情形。请你公司向原控股股东核实并说明在占用公司资金问题未解决的情形下,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以及你公司披露的权益变动公告文件是否齐备,并请律师、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答:
经与公司原控股股东郝镇熙确认,截至本公告日,郝镇熙尚未偿还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总额共计44988.68万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原控股股东郝镇熙存在违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其应在转让控制权之前主动消除损害;如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股权转让。
另经公司核查前期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表决权委托的补充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2-00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在郝镇熙、蔡孟珂与北京星之福签署的《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补充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郝镇熙、蔡孟女士变更为肖夏梦,郝镇熙、蔡孟珂与北京星之福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北京星之福及一致行动人郝镇熙、蔡孟珂合计拥有公司21.25%表决权,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综上,北京星之福除了应当编制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外,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北京星之福已经聘请财务顾问出具相关核查意见,预计将于2022年4月
30日前完成,届时公司将及时披露。
法律意见:
一、在占用公司资金问题未解决的情形下,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根据公司2021年12月3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暨控制权转让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与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之福”)签订了《控制权转让协议》,北京星之福受让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16%的股票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同日,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与北京星之福签订了《表决权委托书》,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票全部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前),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168429675股股票,占总股本的21.25%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
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北京星之福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变更为北京星之福,实际控制人由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变更为肖夏梦女士。
根据公司2022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公告”)以及公司
出具的说明,公司原控股股东郝镇熙存在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形下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资金占用总额共计44988.68万元。郝镇熙承诺组织资金,在一个月内解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问题。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郝镇熙尚未偿还上述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原控股股东郝镇熙上述违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属于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目前尚未足额偿还全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也未就偿还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安排,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原控股股东郝镇熙上述违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主动消除损害后;或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之后,方可实施股权转让。
二、公司披露的权益变动公告文件是否齐备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上述股权转让,公司先后披露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暨控制权转让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表决权委托的补充公告》、《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补充协议》签署后的安排,原控股股东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合计持有公司16%的股票将自2022年起在3年内逐步完成转让;自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168429675股股票,占总股本的21.25%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
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北京星之福行使。公司控股股东由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变更为北京星之福,实际控制人由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变更为肖夏梦女士,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与北京星之福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
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经本所检查,《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补充协议》生效后,北京星之福及一致行动人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拥有公司21.25%表决权委托,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京星之福除了应当编制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外,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5.你公司在风险提示公告中称“经核实前述项目中,恒源租赁向武汉 XX 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放款 16495.67 万元,目前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向其余7家公司共计放款59528.50万元,该部分款项中郝镇熙自查说明占用资金39719.15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资金流水,其余19809.35万元尚在核查中”。请你公司说明对其余19809.35万元融资租赁款项的核查情况,该部分金额是否涉嫌资金占用,并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
公司收到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查报告后,积极配合会计师开展相关融资租赁款项的核查工作,具体进展如下:
1、在公司子公司恒源租赁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开展融资业务时,武汉 XX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印务”)与华融资产签署了《抵押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其自有资产(评估值5.36亿)为恒源租赁的融资提供了抵押担保。原控股股东郝镇熙自 XX 印务法定代表人李某川处获得了《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4民初2*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并向公司提供。《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示,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王某(系王某斌之子)通过其自有账户及第三方账户乐*食品有限公司合计向 XX 印务及相关方转账支付 7704.61 万元。XX 印务向华融资产提供了抵押资产,按正常商业惯例应当向公司收取担保费或从获取相关收益,但公司未向XX印务支付担保费或其他收益。结合 7704.61 万元的支付时间和 XX 印务法定代表人李某川的陈述,公司有理由推断,该7704.61万元由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最终转入 XX 印务。
2、公司查阅了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镇熙、蔡孟珂提供的银行资金流水,通过郝镇熙、蔡孟珂提交的银行流水,对比郝镇熙提交的3.97亿元的银行回单,未发现其账户有从前海 XX 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 XX 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XX 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XX 医疗科技有限公司、XX
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XXX(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XXX 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资金流入的记录,也未发现来自于其他第三方多于3.97亿资金流入的异常记录。公司未发现其余19809.35万元融资租赁款项为郝镇熙的资金占用。
3、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镇熙已委托其代理律师,通过司法渠道
提起了获取上述7家公司与王某斌、王某的资金往来记录的申请。截止回函之日,公司尚未获得相关记录。
公司和会计师联系上述7家公司过程中,其开展业务时预留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发生变更(电话停机、空号等状态),公司无法与之取得有效联系;公司联系上述7个业务的介绍人王某斌,王某斌不予回应和配合;公司认为该7家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逃废债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公司将进一步采取积极的法律手段,追缴相关款项。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我们目前正在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
(1)检查融租业务内控设置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2)查询交易异常的客户工商信息,通过核对工商注册信息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核查融资业务重要客户银行资金往来单据,检查资金的收付是否与合
同约定的双方一致,资金流水是否匹配;
(4)核查异常的业务,与管理层访谈,确认异常交易是否为关联方资金占用;
(5)关注利用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进行资金占用的情况,结合对收入成
本项目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项目的函证及其他审计程序,核验相关交易的业务单据流转、资金流转和实物流转是否匹配,对存疑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重点核查,包括通过相关平台查询其背景信息;
(6)针对与员工个人存在异常往来情况的,对员工进行访谈,并取得相关
的借款合同、预付款合同、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单据等;
(7)访谈原实控人、查看原实控人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报告,了解原实控人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8)访谈武汉 XX印务有限公司、武汉 XX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审计证据:
1、已经获取的审计证据
(1)已取得融资租赁业务前海 XX 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 XX
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XX 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XX 医疗科技有限公
司、XX 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XXX(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XXX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七家客户的业务合同、恒源支付给融资客户的银行流水单据、租赁标的的发票、设备清单及标的评估报告等资料;
(2)XX印务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署《抵押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4民初 2*号,原告王某诉武汉 XX印务有限公司;
(3)取得王某斌等人代原实际控制人郝镇熙还款、委托付款的银行回单,累计代付金额 3.97 亿元的银行回单;王某等人代 XX 印务偿还 7704.61 万元款项民事判决书;
(4)武汉 XX 印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川访谈记录;
(5)和佳医疗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郝镇熙、蔡孟珂银行流水。
2、尚未获取的审计证据
未执行融资租赁业务前海 XX 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 XX 医疗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XX 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XX 医疗科技有限公司、XX
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XXX(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XXX 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等七家客户的走访,未取得上述客户向第三人转账记录或其代原实际控制人郝镇熙及其关联方代偿债务银行回单、协议等;
核查结论: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盖章日,19809.35万元资金,其中,7704.61万元最终流向武汉 XX 印务有限公司;剩余 12104.74 万元尚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资金具体流向。我们年审工作中会根据审计情况进一步检查该资金是否为资金占用情形,最终核查意见以关联方资金占用核查报告为准。
上述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就问题4出具的法律意见、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问题1、2、5出具的专项说明均为定稿内容,但因其内部盖章流程导致尚未盖章,经与其沟通确认,公司可事先披露上述内容,预计2022年4月15日盖章完成后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报备。
特此说明。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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